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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月6日),蘭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對社會公眾人物違法生育行為依法處理的意見》(簡稱意見)。今後,蘭州將建設社會公眾人物生育檔案,並納入銀行征信系統。另外,社會公眾人物違法生育一律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公眾人物分兩類意見將社會公眾人物分為兩類:一類是『名人』,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諸如黨政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青聯委員、工商聯執委等知名人士,高級知識分子,勞動模范,影視、體育、歌壇明星,名主持人等;另一類是『富人』,指個人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統計局公布的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業主等各類人員。
社會公眾人物生育需建檔案各級人口部門要建立社會公眾人物生育檔案,並納入銀行征信系統。凡不符合《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條件再生育子女的、對本人的超生子女實行假『收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子女的、已有子女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有關規定收養子女的、已有子女送他人收養而又生育子女的均為違法生育行為。
公開曝光違法生育公眾人物對違法生育的社會公眾人物,系共產黨員的要移送紀律檢查機關,嚴格依照黨紀和有關法規處理;對屬公務員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要嚴格按照《公務員法》等的規定從嚴處理。1990年以來有違法生育行為的,不得作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青聯委員的候選人和工商聯執委,不得擔任各級機關和基層組織的領導乾部。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違法生育的,其企業不得評為先進、模范企業。對以上各類社會公眾人物違法生育、情節嚴重的要公開曝光。
違法生育者需繳納社會撫養費對違法生育的社會公眾人物,一律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記者了解到,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准,分別以當事人雙方住所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作為計征基數,結合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
其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數的百分之二十,合計征收三年半的社會撫養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數的百分之三十,合計征收七年的社會撫養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數的百分之四十,合計征收十四年的社會撫養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應的計征基數和比率征收累進的社會撫養費。符合可以再生育政策,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生育的,應當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應規定,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來源:中國甘肅網-鑫報)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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