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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中在法庭上稱,其創作的各款繪畫作品被多次用於掛歷臺歷中。而由美術出版社出版,超誠公司制作、圖書公司銷售的2007年『福娃掛歷』上,使用了其七幅作品,使用的同時還刪除了李榮中在原作品上的署名和印章。他認為上述各方的行為侵犯了他所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和發行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510000元。
在一審法院判決圖書公司賠償李榮中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00元後,李榮中提起上訴。
對於原審判決的侵權賠償數額,李榮中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原審判決的賠償數額過低。李榮中根據其本人及作品的知名度、以往訴訟的經驗,以及超誠公司侵權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在原審訴訟請求中要求的侵權賠償數額是50萬元,現考慮經濟困難等實際情況,將訴訟請求中的賠償數額變更為30萬元。
二審庭審中爭議的焦點是:美術出版社、超誠公司及圖書公司是否實施了侵犯李榮中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掛歷使用美術出版社的書號,屬他人冒用行為,並非美術出版社的行為。
對於超誠公司是否印制了涉案『福娃』掛歷,被訴侵權2007年『福娃』掛歷,在尾頁上印有『設計:陳國釗,印刷:佛山市超誠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字樣,且超誠公司在庭審中承認陳國釗為其公司總經理。超誠公司在其網站上均有變形美術體字母『GW』及文字『超誠文化』組合的標識。在掛歷出版行業,各掛歷出版商均有自己的企業標識,而使用『GW』標識的掛歷出版商只有超誠公司。而且根據行業一般習慣,各掛歷出版商在印制年度掛歷宣傳樣冊時,只使用企業標識而不標明企業名稱。因此可以認定超誠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李榮中享有著作權的七幅作品,印制了涉案2007年『福娃』掛歷,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至於圖書公司的侵權責任,圖書公司銷售涉案『福娃』掛歷,未能舉證證明有合法來源,亦構成對李榮中著作權的侵犯,但圖書公司侵權行為的方式與主觀過錯程度有別於超誠公司。
日前,此案終於塵埃落定,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圖書公司賠償李榮中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00元。超誠公司賠償李榮中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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