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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名孕婦在產前先後做了4次B超檢查結果良好,兒子出生後卻發現他的左右臉明顯不對稱,『右耳幾乎長在下巴部位』,出生至今都要靠頭發遮擋。為此,孩子母親狀告醫院存在醫療過錯落敗後,二審於近日開庭,雙方就醫院的責任展開激烈辯論。律師認為,此類糾紛中,由於孩子的天生畸形並非B超所致,所以患兒父母狀告醫院醫療損害較難勝訴,反而以醫院違約提起訴訟勝算可能會大些。
事件回放 生出右耳畸形兒,全家痛苦夫妻離婚2006年初,張女士懷孕後,選擇了深圳市南山區一家醫院進行孕期保健及分娩。在產前,張女士先後做了4次B超檢查,檢查後物理相評分為8分,即非常良好。
2006年11月2日,張女士分娩生出兒子,但孩子的右耳畸形,且左右臉明顯不對稱。一家人陷入極端痛苦,張女士夫婦更因巨大的精神壓力導致離婚。
張女士一家認為醫院未能在孕前檢查出問題,存在嚴重過失,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遂將某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張女士醫療費、陪護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80.4萬餘元。但醫院則辯稱,張女士兒子的五官畸形與該院無關,該院在B超檢查中盡到了應盡的義務,沒有過錯。
一審落敗 鑒定檢查與畸形無關,不屬醫療事故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時查明:2006年3月26日,張女士在南山某醫院首次產檢並建卡,並進行產檢11次。其間醫院對張女士進行了4次超聲檢查,張女士也在《胎兒產前超聲檢查知情書》簽名確認。其中,2006年10月30日最後一次超聲檢查的診斷意見為『胎兒生物物理評分8分』。
2006年11月2日,張女士產下一男嬰,但存在『右耳外觀畸形』。審理期間,法院委托深圳市醫學會進行技術鑒定,2008年7月,該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醫方的彩超檢查與該胎兒的先天性耳廊畸形無因果關系,結論認為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南山法院認為,醫院的《胎兒產前超聲檢查知情書》已合理地對張女士進行了告知,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亦作出『醫方的彩超檢查與該胎兒的先天性耳廊畸形無因果關系』、『不屬於醫療事故』的結論,因此張女士一家告醫院侵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三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審判決後,張女士不服判決,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醫院賠償其各項損失共36萬。
二審焦點 醫院有錯還是技術局限?張女士說,為了打官司,她因請假太多失去工作,現在一個人艱難地撫養孩子,二審的訴訟費也是法院照顧其經濟困難而減免的。
媽媽:醫院未盡告知義務張女士稱,醫院不構成醫療事故,但不表示其沒有過錯。她表示,自己是因為信賴醫院的檢查結果而選擇分娩。這說明醫院的告知義務明顯缺陷,致使她喪失了終止妊娠的選擇。即使不經醫療過錯鑒定,僅依日常生活經驗與邏輯推理,醫院的醫療過錯也是明顯的。
她說,當初就是因為看到南山某醫院宣傳說其B超技術先進,纔特意到該醫院進行產檢的。醫院也沒清楚告知她B超檢查無須照胎兒五官等規定。她兒子生出來右耳就幾乎長在下巴部位,現在只能用頭發遮著。甚至導致家庭破裂。
醫院:醫療技術有局限醫院稱自己是二甲醫院,僅有產前篩查資格。B超檢查按規定無須照胎兒五官,何況按照目前的B超技術,胎兒的大小及在母親體內位置等因素,將會使胎兒的某些部位顯示不佳或無法顯示,甚至出現偽像或假像,造成檢查結果與實際狀況出現差異。醫院已通過《胎兒產前超聲檢查知情書》就此對張女士進行了告知,張女士也簽名確認了。這是目前醫療技術的局限,不應該由醫院來承擔責任。
由於醫院不同意調解,法官遂宣布休庭,待確定是否需要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後,再繼續審理此案。
律師說法 天生畸形未能查出,起訴醫院違約勝算較大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的甘翌曉律師在接受采訪時指出,產前B超檢查正常,仍產下畸型兒的糾紛日漸增多,此類糾紛打官司時,究竟是適用醫療服務合同違約還是醫療損害賠償訴訟?這個問題至今沒有統一意見。但他認為,家長以醫療服務合同違約起訴,勝訴機會可能會大些。
畸形並非B超導致,難獲醫療損害賠償甘律師認為,這類案件如果定性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則有點牽強,因為從醫療立法上而言,醫療損害是指因醫方的診療行為導致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也就是說,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首先,醫方產前B超行為侵犯患兒健康權的觀點是可以排除的,因為患兒的畸型是個人發育所致,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關。其次,醫院並非已診斷出患兒發育不良的狀況而故意隱瞞不予告知,醫方顯然沒有故意要侵害患兒家長生育選擇權的主觀心態。在醫療事故鑒定機構認定醫院無過錯的情況下,以醫療損害賠償起訴很難獲得勝訴。
建議: 以醫院違約提起訴訟更好他認為,建議由患兒家長做為原告以醫療服務合同違約起訴,理由是孕婦到醫院體健,與醫院成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患方已履行了合同義務——付費和配合醫生接受檢查;而醫方卻消極履行合同,對產前B超提示不予認真分析,對產前B超出現可疑情況時沒有出自醫者高度謹慎注意的義務告知家屬再復查或做產前診斷,已存在怠於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導致家長的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得不到保護。
小孩子生出後就得立即面對殘疾,家長不得不為此支付更多的撫養費用(如後繼醫療費、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都是由於醫方違約所致,醫方應予承擔責任。他認為,如此打官司,可以不需證明醫院存在醫療事故,而由醫院自行證明自己已盡到謹慎認真的檢查義務,勝訴的機會或許會更大一些。
(責任編輯:孫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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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作爲醫學上的一種輔助檢查,也不是萬能的,如果說當今總是拿這些來告狀的,醫院的工作誰來作呀.
要想賺錢自己掙,產前檢查和產前診斷是兩回事。國家這種制度還讓不讓醫生生活,有理無理都可吵鬧。這樣下去會讓衛生斷種。現在有好多醫生都轉了行。以後看病更難,看病更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