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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住院期間,因為不堪病痛的折磨,『意外』地從醫院住院部5樓墜落身亡。病人家屬在悲痛之餘,將『出事』醫院告上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3萬餘元。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後作出判決:病人屬自殺身亡,醫院不承擔責任。昨日(1月14日),該判決正式生效。
家屬告狀:病人住院時身亡今年45歲的成女士患有粘連性腸梗阻,因為病痛,成女士成了醫院的『常客』。2007年9月初,再次發病的成女士來到南寧市江南區一家醫院進行治療。門診治療不見好轉,醫生建議成女士住院治療。成女士及其家人也接受了建議,醫院按一級護理標准安排成女士住進了醫院。
住進醫院的第二天凌晨1時許,就在負責陪護的成女士的女兒熟睡之際,成女士從該院住院部5樓陽臺墜落。後雖然經醫護人員全力搶救,1個多小時後,成女士還是因傷勢過重而死亡。
本來是來看病的,病沒治好,卻從醫院樓上墜落死亡。對這個結果,成女士的家人不能接受。他們認為,對於成女士的死亡,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患者從交費住院時起就與醫院形成了醫療合同關系,是因為醫院的管理、護理工作存在缺陷,未盡到護理責任,纔導致成女士從住院部5樓的陽臺上跌下受傷。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經數次交涉,醫院拒絕賠償。
去年4月2日,成女士家屬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3萬餘元,其中死亡賠償金19萬多元。
醫院喊冤:『這與我們沒關系』醫院在收到訴狀時,感覺很冤枉。醫院稱,成女士的死亡並不是其親屬所說的意外『跌下受傷』而死,而是主觀故意的跳樓自殺行為所致。她的死亡與醫院的醫療管理以及護理工作沒有任何因果關系。『明明是成女士承受不了病痛折磨,選擇自己跳樓自殺,憑啥要醫院承擔責任』?
為證明自己,醫院拿出事故發生當天的報警記錄等證據。原來成女士跳樓後,醫院立即報案。公安機關調查結論為:死者為高空墜落死亡,無證據證明為刑事案件。成女士跳樓自殺的特征明顯。她趁大女兒趴在床邊熟睡之機,私自拔了打吊針的針管,然後下床到病房陽臺跳樓。跳樓地點的陽臺地面,還發現成女士脫下的一雙粉紅色拖鞋。
成女士身高僅148厘米,而她跳樓地點的陽臺欄杆高及其胸部。醫院分析認為,一個身材如此矮小的人,如果不是刻意攀爬陽臺欄杆,根本不可能從那麼高的欄杆上意外墜落。成女士墜落時也沒有任何的驚叫聲或呼救聲,說明她並非所謂的意外『跌下受傷』而死,而是刻意攀爬病區陽臺跳下而死。
醫院認為,他們在對成女士提供的醫療服務中,不存在任何缺陷或者瑕疵,更不存在任何違約和過錯。成女士的死亡完全是由於她本人為了逃避長期患病、深受病痛折磨的現實,而采取的不負責任的行為。其陪護人員監護不力,也最終導致跳樓事件的發生。這與醫院無任何關系。
法院認定:病人屬跳樓自殺病人在醫院墜樓身亡,醫院到底該不該擔責?江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病歷、醫療費發票、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可認定患者與醫院形成醫患關系。
關於患者的死亡與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法院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報告》、《110接警登記表》及《法醫屍體體驗報告書》,認定患者的死亡是其本人從5樓跳下高空墜落死亡。因此責任在死者本人,與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不存在因果關系。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賠償23萬餘元的訴訟請求。(王斯歐陽北寧梁秀薇) (來源: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
(責任編輯:孫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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