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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奧運會期間冒充民警搶劫路人的兩名會館工作人員,近日被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本案兩名被告人均系山東省平邑縣人,其中於某是本市一家會館的『樓面經理』,而馬某系這家會館的保安人員。2008年8月13日凌晨1時許,於某、馬某來到水上東路一家夜總會附近時,將途經此處的一名男青年攔截。然後,二人自稱是派出所民警,並對男青年說:『現在是奧運會期間,我們是執行任務,檢查行人的身份證和暫住證。』男青年稍有懷疑,他們便對其進行毆打,並當場劫取黑色諾基亞手機一部(經鑒定價值547元)和現金100元。作案後,二人火速逃離現場。去年9月27日,被搶男青年在外面發現了於某,並立即報警。被民警抓獲後,於某等將手機交出,現該手機已被民警發還給被搶青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人之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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