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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1月20日訊14人死亡,2人失蹤,2007年12月6日下午,一艘溫嶺市運輸漁貨船在舟山海域發生重大沈船事故,1月16日,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終審判處該船所有人林青標有期徒刑5年,林益軍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2007年12月初,浙嶺漁運281號運輸船在被主管機關責令嚴禁出航且沒有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的情況下仍擅自出海作業。同月6日凌晨,該船在133海區接收3600餘箱的漁貨,在裝貨完畢後,搭載11名船員和9名從海上作業搭便船回家的漁民,以及人民幣20餘萬元的現金返航石塘鎮。當天下午4時許,當該船行至舟山海域163海區時,因船舶嚴重超載,乾舷嚴重不足,船上貨物裝載不當,海況突然變化時船舶操作人員又操作處置不當,導致船舶在163海區傾覆沈沒,終於釀成14人溺水死亡、2人失蹤,船上漁貨全部損失的重大責任事故。後經鑒定,沈沒船只及漁貨損失價值總計1954051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青標、林益軍在海上運輸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14人死亡、2人失蹤,造成直接財產損失200餘萬元,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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