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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女士在醫院治療風濕並參加了新藥試驗,此後發現患上胃癌不幸去世,家屬認為商女士的死亡是藥物試驗所致,於是將醫院以及制藥公司一並訴至法院,索賠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醫療費。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商女士的家屬訴稱,商女士2006年到醫院治療類風濕病,當年12月在醫院簽訂了合同,參加藥物試驗,試用一種首次在中國使用的治療關節炎的新藥。但是2007年6月底進行完試驗,7月就發現了晚期胃癌,最終不幸去世。
家屬表示,商女士和醫院簽訂的合同上,已經說明這種新藥會降低抵御癌癥的能力,還會使感染惡化,危及生命甚至死亡。甚至已經載明有過患者用藥後患上癌癥的病例。因此用藥前應該做全身檢查,對於合同中提出的可能出現的癌癥等問題應該進行排除檢查。但是被告缺乏注意義務,告知不完備,沒有進行腫瘤檢查,商女士是因為藥物造成死亡的。
醫院在法庭上表示,商女士2006年12月參加醫院的藥物臨床試驗,也簽署了知情同意書,2007年6月試驗完成。商女士的關節炎也呈現明顯好轉。在試藥期間,患者一直沒有不適自述,檢查也沒有異常。商女士被確診胃癌時已經不在藥物臨床試驗期。代理人表示,在試藥合同中確實提示該藥可能會降低對癌癥的抵抗力,在國外試驗中也發現過用藥後有人出現了淋巴癌、乳腺癌等三種癌癥,但並沒有確認和藥物的關系。
針對賠償問題,商女士的家人稱,制藥公司承諾如果發生損害,公司會積極幫助治療,如果出現死亡,也會給予適當補償。醫院據此表示,這不是普通的診療過程。醫院只是試驗承辦者,申辦者是制藥公司。雙方有臨床試驗協議,約定了如果發生損害,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院不同意商女士家人的索賠要求。
提供試驗藥物的制藥公司沒有當庭答辯。代理人要求延長答辯時間,並希望商女士家人提供充分的病歷資料。法官詢問該代理人此次試藥是否經過合法手續。代理人肯定地回答說:『藥監局已經對該試驗進行了審批,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進行。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孫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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