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十一、努力擴大信貸規模。協調各銀行和金融機構,爭取總行和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多增加存款,多發放貸款,多組織融資。積極落實我市與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等銀行的貸款授信協議,實現資金與項目快速高效對接。2009年力爭組織銀團貸款80個,貸款規模達到1000億元。
十二、加快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進程。充分利用各類社會資金。積極吸引外地機構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努力改善和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堅持為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服務。2009年力爭有30家開業,基本形成覆蓋城鄉、輻射各行各業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機構格局。
十三、發展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加快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合作社等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發展。鼓勵現有金融機構到農村增設網點,開展業務。建立政府支持的銀企合作、貸款擔保、信用合作、保險保障的融資平臺,推行農村小額信貸保險產品和中小企業信貸保險產品,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和金融機構風險顧慮的問題。
十四、拓寬融資渠道。用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保險債權融資基金,落實濱海新區基礎設施建設保險債權融資項目。2009年力爭引入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風險投資基金50家。大力發展集合信托、經營租賃和金融租賃業務,新增規模200億元。積極組織相關金融機構支持我市企業通過多種手段融資。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支持相關業務機構在津開展個人消費金融業務。
十五、支持企業上市融資和直接融資。擴大上市融資和再融資規模,力爭具備條件的企業盡快實現上市融資,推進已上市公司實現增發再融資。推動我市優勢企業在創業板上市。完善和擴大產權交易中心、股權交易所、排放權交易所、商品交易所等市場功能和規模。暢通資金流動和資本退出渠道,活躍市場交易,為企業搭建融資平臺。
十六、穩定和擴大就業崗位。對於用在崗培訓、輪班工作、調整工時等辦法安置職工的困難企業,給予每人每月500元崗位補貼,期限為3至6個月,補貼人數最多不超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在崗職工總數的50%。困難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在崗培訓費給予補貼,最高額度為人均300元。對於參加技能培訓的,按照社會崗位需求程度和職業資格等級,給予不同標准的補貼。對困難企業與本單位大齡職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照續簽人數和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給予3到12個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補貼。對困難企業停產期間組織職工積極求職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標准,給予1到3個月的補貼。
十七、暫不調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2008年城鎮企業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1260元,2009年暫不調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困難企業不能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自2009年1月起,可按上月職工工資申報核定繳費基數。
十八、階段性降低困難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費率。2009年階段性降低困難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率。基本醫療保險企業繳費費率由9%降到8%。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費率由6.3%降到5.3%(含個人窗口繳費)。工傷保險一類行業基准費率由0.5%降到0.4%;二類行業由1%降到0.8%;三類行業由2%降到1.6%。失業保險企業繳費費率由2%降到1%。生育保險費率由0.8%降到0.5%。
十九、困難企業可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困難企業暫時無力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可暫緩繳納企業應繳部分,緩繳期限暫定為2009年內的6個月。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經核准的企業簽訂緩繳及補繳協議,並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養老保險費,繳費記錄連續計算。緩繳的養老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二十、實行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對招用農民工的企業,可按2%的費率先行參加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農民工個人不繳費。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相關醫療和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