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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老年癡呆發病率日趨增高,據不完全統計,我國65歲以上人群中患重度老年癡呆比率達5%以上,80歲以上患病率達15%至20%。天津市老齡委統計數據顯示,我市60歲以上老人數量已達150萬,患癡呆病老人數量十分龐大,身處這一特殊人群的老人如何正常行使權利,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
2006年4月,70歲的吳老太患腦出血入院開顱,同年10月出院,後神志不清、癱瘓在床。吳老太老伴年近八旬,患有癌癥,長期臥病在床,二老膝下一子兩女,輪班照顧老人,醫藥及生活等費用每年都要花掉十餘萬。
吳老太名下有一處南開區住房,為解決沈重的費用負擔,三子女經與父親商量,決定賣掉這套房,但因吳老太已無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2008年夏,三子女來到河東區法院,申請宣告吳老太無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醫療機構向法院提交診斷書載明,吳老太『腦出血、神志不清、失語、右癱瘓』,司法鑒定機構對其行為能力鑒定結論為『腦器質性癡呆,無民事行為能力』。法院綜上判決,宣告吳老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綜合其家庭成員實際情況,另指定大女兒為其監護人。
從法律上講,吳老太大女兒成為其監護人,即有權代她賣房並支配相關財產。近日,兄妹三人賣房得款60餘萬,全部用於二老看病及日常生活所需。
『我們就是想讓老人的錢能真正用到老人自己身上。』吳老太大女兒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以前三家輪流照顧,現在母親由我監護,開銷我支配,大哥和小妹抽空探望,我們能更好地盡贍養義務了。』她表示,對二老生命力和晚年生活都充滿信心。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李艷萍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要確認無民事行為能力,可向法院或民政部門申請,認定單位會根據當事人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醫院診斷、鑒定來認定,不具備鑒定和診斷書的參照群眾公認當事人精神狀態認定,但必須要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活動應由其監護人代理。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可成為監護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也可在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村委會同意下成為監護人;病人單位或住所地居、村委會及民政部門本身也具有擔任監護人的資格。』李法官進一步介紹。
李法官指出,日常生活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承擔起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責任。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要賠償損失。同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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