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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單位在一居民區內施工時遭遇抵制,現場圍欄被附近居民拆毀。不久後,其中一名拆圍欄者從工地通行時,不慎掉入溝槽摔殘,隨即與施工方對簿公堂。施工方堅持認為,傷者明知施工現場有溝槽,而且維護安全的圍欄也是其參與拆除的,所以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兩審之後,市一中院判決施工方承擔80%責任,賠償傷者3萬餘元。
2007年9月6日,本市一家投資公司與一家建工公司簽訂協議書,由建工公司承包一處車棚的改造工程。當月10日進場施工後,薊縣某村村民鄭某及施工現場附近居民因對此項施工不滿進行阻攔,並將施工現場的圍欄拆毀。之後,建工公司便沒有再重新安裝護欄,只在現場派人看護。2007年10月20日7時許,鄭某在明知施工現場已開挖溝槽的情況下,從施工現場通過時不慎掉入溝槽,導致腕部、肩部等處摔傷。後經醫鑒定,鄭某右腕及右手致殘程度已構成十級傷殘。鄭某隨後找到投資公司和建工公司索賠,因協商未果,雙方成訟。
訴訟中,被告兩家公司對鄭某的訴求均不予認可,其中,被告建工公司提出,鄭某明知施工現場有溝槽,還從施工現場通行,掉進溝內主要是其自身的責任。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被告建工公司在居民區內施工,首先應考慮和保障居民區內居民的安全,應設置必要的圍欄,在有溝、坑的地方搭建牢固、安全的通行設施。其在與居民發生矛盾後,在安全圍欄被居民拆毀後,沒有及時安裝圍欄和設置應設置的其他安全設施,為後來發生的損害留下了隱患。而鄭某在施工現場已開挖的溝槽裡通行,未注意通行安全,掉入溝內摔傷,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至於被告投資公司,則沒有任何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建工公司賠償鄭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80%,即2.9萬餘元,並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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