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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下,麻將館、棋牌室等隨處可見,如果只作人們業餘休閑之用無可厚非,但是,如果有人利用這些場所方便他人賭博,並從中漁利,就會構成開設賭場罪。昨天,記者在本市河西區法院獲悉,五旬男子劉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緩刑期間,在社區接受矯正。據了解,這是刑法修正案(六)實施後,本市首例以開設賭場罪判決的案子。
案情回放
開設賭場聚眾賭博
劉某開設的賭場是個無名小牌館,位於廣東路一家康體洗浴中心樓下。法院審理認定,劉某利用牌館開賭局抽頭漁利。去年9月12日晚,劉某糾集40餘人在牌館內聚眾賭博時,被警方查獲,當場收繳賭資8萬餘元。經查,劉某開設賭場10多天,漁利6000餘元。
法院審理
積極認罪從輕處罰
去年12月18日,檢察機關向河西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劉某犯賭博罪。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最終以此罪對其定罪量刑。警方及時執法,斷了劉某的『財』路,從另一個角度講是救了他。因開設賭場時間不長,所獲不多,且主動繳納了罰金,劉某爭取到了從輕處罰的機會。同時,念及他初犯,且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對其做出判決: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緩刑期間,在社區接受矯正。
以案說法
開設賭場為新罪名
河西區法院判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適用的是第六次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對於此罪的有關規定,法律界人士一直十分關注。當初,在我國刑法裡是沒有開設賭場罪這一罪名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等行為』均以賭博罪定罪量刑。2006年6月29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303條新增一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傳遞了要設『開設賭場罪』的信號。2007年11月6日,『兩高』聯合發布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明確了『開設賭場罪』。與舊法條對比,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更重,對於賭博罪,最高判三年有期徒刑,而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治話題】
開設賭場怎樣認定
近年來,麻將館、棋牌室層出不窮,甚至在很多社區活動中心都能打麻將。如果有人不拿玩牌當消遣,行為一旦違法,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通過這個案例,有必要提醒那些麻將館主、棋牌攤主等,要依法行事,以免觸碰到開設賭場罪的高壓線。
什麼樣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呢?開設賭場罪具體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日常生活中,賭博的形式很多,那麼開設賭場的認定是怎樣的?對此,業內認同比較集中的一種觀點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方便他人賭博的行為。場所公開與否不影響犯罪構成。另外,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人次比較多的,也有可能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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