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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商廈售貨的孫某被鄰近攤位的貓嚇暈,於是對『貓主人』和商廈提起訴訟。近日,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商廈承擔30%的民事責任。理由是,商廈對養貓行為不予制止存在過錯。
婦女孫某和賈某均系一家商廈的商戶,二人攤位相鄰。2008年4月的一天早晨,孫某來到自己的攤位『開門』,這時『賈某養的貓』突然跑到孫某腳下,孫某當即被嚇暈。清醒後她便撥打『110』報警。後經診斷,孫某為『心悸待查、高血壓』,孫某因此休息多日。
提起訴訟後,孫某表示,賈某的貓將其嚇暈,而商廈對賈某飼養寵物的行為放任不管,所以起訴商廈和賈某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商廈表示,他們只負責出租商鋪的治安和防火,不乾涉商戶飼養寵物,孫某被貓嚇著與他們無因果關系。而賈某表示,嚇著孫某的貓是一只野貓,很多商戶都喂過它,所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調取了派出所出警記錄,足以證明賈某飼養動物的事實。賈某的行為造成對孫某的損害,而孫某並無過錯,因此賈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商廈作為商鋪的出租和管理者,屬於專業管理者,應當預見到飼養動物的危害後果。但其對賈某飼養貓的行為不予巡查,不予制止,系有『重大過錯』一方,其行為可以相應減輕賈某的責任。考慮商廈的過錯程度,對於孫某的損失,應由該商廈和賈某分別承擔30%和70%。
基於以上理由,法院一審判令賈某賠償孫某醫藥費、誤工費1160餘元,判令商廈賠償賈某醫藥費、誤工費500餘元。此外,由二被告共同賠償孫某精神損失費1000元,比例也是『三七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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