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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美國國籍的張某在本市居住,8年前,他以成立公司為由騙取被害人劉某、孫某及天津南開某有限公司投資款共計70萬美元。日前,天津高院對張某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驅逐出境;依法追繳其所得贓款70萬美元,發還各被害人及被騙單位。
1996至1998年間,張某分別與被害人劉某、孫某(女,美籍華人)及天津南開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開公司)董事長李某相識。1999年底,劉某為在美國做生意和將來子女去美國留學,經張某勸說在美國中興銀行開立賬號為****394的個人儲蓄賬戶(以下簡稱『394賬戶』),委托授權張某管理,後劉某子女未到美國留學。2001年上半年,張某以在美國有一定關系,成立美國公司能為南開公司融資、引進人纔,賺取巨額利潤等為由,多次分別勸說劉某、孫某和李某投入巨額注冊資金,在美國成立公司。同年3月12日,張某在美國注冊BGE公司,同年4月5日申報劉某、孫某、張某為BGE公司董事。劉某先後共向BGE公司投資38萬美元,孫某投資12萬美元,張某未實際投資,該款均交給張某和轉入"394賬戶"。同年5月,南開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在美國與張某等共同建立注冊資金50萬美元的合資公司,南開公司出資20萬美元,於同年5月底之前完成注冊。2001年5月22日,張某以孫某的名義在美國注冊NK公司,同年10月9日,南開公司將投資款如數打入『394賬戶』。
因張某長期不按規定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亦不按規定向股東通報經營、財務情況,看不到張某的經營效果,受害人於2003年6月11日,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要求張某停止公司經營,清算公司,並退回投資款,均被張某拒絕。後被害人通知張某參加在美國召開的BGE公司、NK公司專題股東會和董事會,亦被張某拒絕。2003年8月,孫某等向美國法院對張某提起民事訴訟,張某接傳票後拒不到庭應訴,後下落不明,被美國法院缺席判決。經被害人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專營稅務局和有關銀行等機構查詢,發現BGE公司、NK公司的股權均記錄為張某個人所有,且自2002年後張某不再為兩公司進行稅務申報,『394賬戶』內的投資款。也已被張某陸續全部提走,且去向不明。被害人自此發覺被騙並向本市警方報案。後張某被本市警方抓獲歸案。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張某以成立合資公司為名,騙取被害人及被害單位的投資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2008年8月13日做出刑事判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驅逐出境;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某所得贓款美元70萬元,發還各被害人及被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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