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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乾部『家裡人』『身邊人』搞腐敗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為嚴懲錢權交易等腐敗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范圍,將非國家工作人員也納入犯罪主體。根據這一規定,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裡人』『身邊人』,如果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查處的案件情況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需要看,領導乾部「身邊人」參與作案,已經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去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文顯曾提出,應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交易行為入罪。
鑒於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條款,針對上述犯罪行為作出嚴厲規定:對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一修改還同時考慮了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草案在新增的條款中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專家提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草案增加規定的犯罪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建議將新增加的內容作為一條單獨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將綁架罪的法定刑起刑點修改為五年有期徒刑、增加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犯罪,這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另外兩方面修改。
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為防止司法實踐中對這類犯罪量刑過輕,草案將『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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