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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批准2008年3月19日由外交部部長楊潔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經表決,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我國與秘魯自1971年建交以來,兩國關系發展順利,雙方高層互訪頻繁,在政治、經貿等領域的交流和合作不斷加強。2005年1月,我國與秘魯建立全面合作伙伴關系。近年來,兩國雙邊貿易額持續快速增長,我國已經成為秘魯第二大貿易伙伴和出口市場,秘魯是我國在拉丁美洲的第五大貿易伙伴。
隨著兩國經貿關系的擴大和深化,雙方人員往來也更加頻繁,民刑事案件時有發生。為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為了確立兩國民商事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礎,進一步加強兩國在民商事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必要締結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經國務院批准,2007年8月,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秘方代表團在利馬就締結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進行了談判,並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08年3月19日,我國外交部部長楊潔篪與秘魯外交部部長何塞·安東尼·加西亞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中秘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中秘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共33條,主要內容包括:條約的適用范圍;司法協助的聯系途徑;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法院裁判文書與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交換法律資料;爭議的解決;條約的生效、修正和終止等。同時規定,雙方負責聯絡的中央機關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秘魯共和國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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