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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沒有相應的鑒定標准,消費者購買近視鏡片後,一旦出現問題,難以判定是鏡片本身質量問題還是消費者佩戴不當造成的,導致眾眼鏡廠商對近視鏡片的售後服務標准不一,一旦近視鏡片在使用中出現問題,消費者維權較難。
和平區消費者王女士屬高度近視,對鏡片的質量要求較高。她去年9月份花1200元買了副近視鏡片。當時眼鏡店告訴王女士鏡片是國外進口的A類產品,鏡片硬度高,不易劃傷,且具有防霧功能,屬質量較好的鏡片。近日王女士發現鏡片內側出現多個綠豆大小的污點。洗滌鏡片後,這些污點仍舊存在。眼鏡店工作人員經檢查認定是鏡片膜爆裂,並認為鏡片本身沒有質量問題,是用戶在使用過程中不小心造成鏡片膜爆裂,只能自己負責。王女士聯系了多家質量鑒定機構,要求對鏡片進行質量鑒定,均被告知近視鏡片無法進行鑒定。
當前國內近視眼鏡質量鑒定技術發展較緩慢,致使眼鏡出現問題後,責任主體較難分辨,鑒定標准存在空白。有關業內人士說,鑒定機構對近視鏡片的檢驗只限於驗光、瞳距、頂焦度等技術性方面,對售出後的鏡片質量不能檢驗,這是因為售出鏡片質量鑒定沒有標准。
法律人士建議,消費者可以根據經營者承諾的售後標准進行維權。消費者在配近視鏡時應盡量要求經營者明確對鏡片的售後服務內容,選擇鏡片『三包』全面,且時效長的眼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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