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在校期間當眾辱罵、毆打老師,一名大學生背上處分,以致在畢業時沒有取得學位證書。該學生為此與母校『結怨』,並將母校推上了被告席。兩審之後,法院認為,被告作為高等院校有權自主決定對學生綜合素質的評價。因原告在校期間受到處分,學位委員會未通過授予原告學士學位的申請,被告據此未對原告頒發學位證書,並非違法不作為。由此,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
趙某是天津理工大學2003級本科生。2005年,趙某因當眾辱罵、毆打老師,被學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2007年6月,趙某畢業時,學校向其頒發了畢業證書,但沒有給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2008年4月,趙某向學校提出學士學位的申請,學校的學位委員會於同年6月舉行會議,審議了包括趙某在內的曾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問題,趙某以4票同意,12票不同意的票決結果沒有被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學校將結果告知趙某後,趙某不服,將母校告上了法庭。
訴訟中,趙某提出,他曾在2006年度中品學兼優,獲得學校頒發的無私奉獻獎學金。2006年10月,學校對他作出了解除留校察看的決定。而趙某畢業當年,學校既沒有將他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也沒有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更沒有向趙某告知該行政行為的內容和訴權,直至2008年6月方提請學校學位委員會進行審議,所以學校在授予趙某學士學位事宜上違反了法定程序。其次,依據我國《學位條例》第十條、《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僅負責本科生學士學位的審查,對碩士及博士學位的授予纔可采取投票表決的方式。而學校擅自以投票方式取代上述法規規定的僅對名單進行審查的方式。綜上,請求法院判令母校依法履行向趙某頒發學士學位證書的法定職責。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學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被告天津理工大學具有頒發學士學位的主體資格,其代表國家行使對受教育者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的職權。依據《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被告有權制定《天津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且與《學位條例》及《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不相違反。應原告趙某的申請,被告天津理工大學依據《天津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規定向學位委員會提請審議,因原告在校期間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學位委員會對授予原告學士學位的申請未予通過,被告據此未對原告頒發學士學位證書,並非違法不作為。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頒發學士學位,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一審宣判後,趙某提起上訴,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