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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上午,中國社科院、社科文獻出版社發布2009年《法制藍皮書》。藍皮書指出,在中國,因能夠采集到公民身份證信息的機構疏於管理致使客戶身份證信息泄露的情況非常嚴重。(3月3日法制晚報)
在銀行辦了信用卡之後,保險公司馬上有電話打來推銷保險;在開發商買了房子後,隨即有裝修公司主動聯系。他們是怎樣知道自己電話號碼的,當事人可能百思不得其解。而藍皮書告訴我們,銀行、房地產公司等機構泄露客戶信息,之所以非常嚴重,是因為,根據很多銀行的信用卡規定,客戶的相關信息都可能被銀行提供給與其有關的合作伙伴。原來如此!
公民身份信息是個人的隱私。雖然說《身份證》法沒有對掌握身份證信息的主體的保密義務作出規定,但銀行作為金融機構,采集公民個人信息的目的,就是『用之於民』。但現在,不僅自己掌握使用這些信息,還將其作為一種資源提供給合作伙伴,告知當事人了嗎?
其實,銀行將公民的身份信息泄露給合作伙伴,看似是『發揚風格』,實質上卻有利益在裡面。甚至有的把公民信息『打包』送給別人,還要收取不菲的費用。如此『生財有道』,豈不是典型的侵權行為?
銀行作為一個金融機構,如果有人因借款不還或還款延期,可以毫不猶豫地登上『黑名單』,讓他因有不良個人信用記錄而受到影響。現在,不聲不響地將公民身份信息泄露給別人,無疑也嚴重損害了公民的利益。這種損人利己的行為,該不該也將其登上『黑名單』,在社會上廣而告之,或者讓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嚴厲處罰呢?(高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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