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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部發布實施的新交警道路執勤執法規范,本市交管部門明確規定:今年起交警在執勤執法查驗車輛時,必須嚴格執行四項規定。
這四項規定包括:
一、規范執法用語。新規范實施前,查驗交警執法用語及對查獲的涉牌涉證駕駛人實施處罰教育等執法用語沒有統一。新規范要求,查驗交警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前,告知交通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時,應使用規范用語『你有權陳述和申辯』;查驗交警檢查涉嫌有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行駛證時,應使用『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等規范用語。
二、明確執法管轄。新規范規定,交警發現交通違法,由違法行為發生地交管部門管轄,當場給予處罰。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可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交管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交管部門應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各方。這樣,使查驗交警能對違法行為快速有效處理,極大縮短了處理時間,提高了查獲盜搶等違法車效率。
三、必須按適用強制措施規定執法。新規范實施前,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行駛證超過有效期限及酒駕時,查驗交警可開具強制措施憑證並給予扣車。新規范要求,三種情形不能開具強制措施憑證扣車:機動車駕駛人未攜帶駕駛證,有使用偽造、變造駕駛證嫌疑或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出示駕駛證接受檢查;初步確認為所駕車輛有拼裝或報廢嫌疑;未申領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等車輛。
四、不得超越新規范規定扣留駕駛證。新規范規定,酒駕、將車交無駕駛證人駕駛、超速50%以上、駕駛拼裝和報廢車、記滿12分、公告停止使用駕駛證等情形下,交警應依法扣留駕駛證。對持有偽造、變造嫌疑的駕駛證,駕駛證與准駕車型不符,駕駛證過期等三種情形,交警不能扣留駕駛證,只能作為證據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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