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年來,在各級政府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下,大量的珍貴的歷史文化遺存被列為國家或地方的文化遺產名錄。這對於中華文明的傳承自然是功莫大焉。然而,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中,進入了國家名錄的文化遺產,就大大增加了經濟的含量與附加值,對其利用、開發和盈利當屬必然。這就形成了眼下爭相對文化遺產進行產業化的熱潮。
文化遺產的產業化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歷史名城名鎮和歷史街區的旅游開發;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業運作。
應該明確地說,產業化有助於公眾接觸、享受和認同自己民族的傳統文化,有利於集體和精神上的文化傳承;這也是文化遺產在市場經濟時代繼續存活乃至發展不能繞開的途徑。在產業化過程中,文化遺產的擁有者和傳承者及其所在地區都會獲得經濟效益。在國家經濟發展中,它在拉動內需方面還有著巨大的潛力和空間。對於某些地區甚至可以成為支柱性產業。
然而,很多地方由於對文化遺產的文化內涵與特性缺乏認識,只將其做為一種產業資源,甚至簡單地與地方政績和經濟收益掛鉤。往往是某一遺產申報成功,列入名錄,便大舉開發。把文化遺產開發當做土地開發或礦產開發。而且是開發乏術,隨意改造,無度利用,其結果是熱鬧一時,不僅所獲經濟成果十分有限,造成浪費,並對文化遺產本身造成根本性的破壞。其中的關鍵是,當前這種開發多來自『長官意志』和開發商的商業策劃,既沒有專家的參與和嚴格地審定,也沒有專家的文化智慧和科學眼光,故而陷入一種比較盲目、粗鄙和急功近利的狀態。即使有個別專家被請去出主意,最終也是官員拍板和開發商說了算。這無論對於文化開發還是文化保護都十分不利。為此建議:
一,凡列入國家到地方各級名錄的文化遺產,都應建立專家委員會或專家組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管理。特別是要把對文化遺產的產業開發的審定與監督列為專家組的實質性的工作內容。
二,任何部門對文化遺產的產業開發(大到一個古村落,小到一種民間手藝)都必須有嚴格的規劃,這些規劃必須經專家組簽字批准方可進行開發。產業開發的部門必須同時必須承擔對遺產保護的相關責任。遺產的產業開發是有科學界限的,這些界限和條例應由專家組制定,政府管理部門實施。從積極主動的角度上說,產業開發部門應在擬定開發規劃之時,就應請專家闡述其文化特性及價值,貢獻創意。因為文化遺產的開發策劃,不只是商業策劃,更是文化策劃。
三,在產業開發和運行過程中,專家組要進行跟蹤監督。凡違反遺產保護原則的操作,都應通過政府管理部門予以阻止。
四,有一種觀點,似乎文化遺產被產業化了,賺到錢,就是得到了重視,起到了作用。這是錯誤的。文化遺產一旦被產業化,就難免被按照商業規律解構和重組。能成為賣點的便被拉到前臺,不能進入市場的則被擱置一旁,比如古村落中的民族語言和民間文學(民間史詩、傳說、故事、歌謠等)就是消失得最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管理部門要擔負起這部分遺產的保護責任,不能推給企業一了百了。政府要牢牢抓住對文化遺產的管理權,以保護文化遺產的豐富性和完整性。
文化遺產是子孫萬代共享的財富。保護永遠是第一位的;而從文化的經濟價值來看,也是只有保護好文化遺產的原真性,纔能發揮文化遺產永久的魅力,使其具有可持續發展的作用,同時使我國的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真正和健康地發展下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