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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朱征夫委員。
去年10月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讓不少老板嘗盡了苦頭:訂單日益減少,資金鏈瀕臨斷裂,手下的員工幾個月沒領到鈔票。一小撮老板連夜卷鋪蓋逃之夭夭,留下員工哭天喊地無人應答。
『這些黑心老板之所以能跑,之所以敢跑,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刑法這方面的缺失。』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征夫委員建議,刑法應增設欠薪逃匿罪。
他舉了一個例子,2008年10月發生在東莞某玩具廠的惡意欠薪事件涉及勞動者7100人,拖欠工資2400多萬元。11月份發生在長安鎮韋旭鞋廠的欠薪逃匿事件涉及勞動者2100多人,拖欠工資600多萬元。
『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理應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但由於刑法對惡意欠薪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一些企業經營者公然漠視勞動者的權利,有的甚至把欠薪作為一種牟利手段。』朱征夫委員憤慨地說。
朱征夫委員認為,在發生欠薪逃匿事件後,各地應對措施都難以真正治本。
第一種,地方政府因受害勞動者的壓力不得已采取政府墊付,即政府埋單。這種方式,不僅不合理,客觀上還可能對欠薪逃匿行為形成放縱和鼓勵。
第二種,責成廠房、設備、場地的出租方墊付,這無異於讓出租方承擔連帶責任,在法律上缺少相應規定。
第三種,通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追討,這種方式追討欠薪既無法滿足受害勞動者迫在眉睫的生活需要,也無法讓企業經營者個人對企業欠薪承擔責任。由於目前欠薪逃匿行為沒有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對發生在外資企業的欠薪逃匿行為,也無法通過引渡和司法協助方式對應當承擔責任的外國經營者進行跨國追究。
深圳、東莞、青島……隨著金融危機的昇級,我國的部分沿海發達地區,除了國內欠薪逃匿行為增多,外資非正常撤離現象也越來越多。
『在這個大背景下,設立惡意欠薪罪,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惡意欠薪者就顯得非常必要。』朱征夫委員說,刑罰雖然是最嚴厲的處罰手段,應當慎用,但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其所懲治的僅是那些主觀上是惡意、而造成後果又比較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欠薪者。
而對於惡意欠薪罪的內容,應從這幾方面考量:其犯罪主體應為用人單位和僱主;主觀方面應為故意;客觀方面應既有危害行為又具危害結果,即行為上能夠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結果上造成了勞動者群體上訪、拖欠數額巨大等嚴重後果。而對惡意欠薪罪的量刑則應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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