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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實體賭場,只是在網上組織投注獲得營利,能定罪嗎?近日,本市河西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明確回答了這一問題。
本市某火鍋店經理蘇某利用賭博網站的賬號發展下線代理,進而組成網絡賭博團伙,被法院認定接受投注額1490餘萬元。近日,河西區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對其一審判刑1年,並處罰金20萬元,與其一同受審並獲刑的還有他的8個下線。
涉案人員八男一女,除蘇某本人開有一家火鍋店外,其他人均無正當職業,但他們中的很多人都住在新型高檔社區,比如河西區的海逸長洲、水晶城,河東區的第六大道等,均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據了解,蘇某獲得了互聯網上一個名為『威尼斯』的賭博網站的賬號『sff18』,並利用它發展下線代理,進而組成一個網絡賭博團伙,包括『股東』『總代理』『代理』及所屬會員等。『sff18』下屬包括18個總代理賬號、52個代理賬號和156個會員賬號。2008年5月1日至6月4日,蘇某利用上述賬號接受下屬會員有效投注額共計14911091.5元。
公安機關網監部門在網絡監管工作中發現該賭博網站,於2008年6月18日至7月18日間將上述人等抓獲歸案。在審理過程中,因案情復雜,河西區法院報請市高院批准延期審理一個月,近日審理終結。
法官說法
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第2款。該條是這樣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這是經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後的法條,在這裡增加了『開設賭場罪』的罪名。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網絡上組織聚賭營利,以開設賭場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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