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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組織是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村委會換屆選舉則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與關鍵。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秦皇島市山海關區新建村黨支部書記蔡德寬認為,目前一些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等不正當競選手段,影響了村級組織的健康發展,但相關法規缺乏對賄選的明確界定及懲治,亟待補充完善。
據蔡德寬代表介紹,當前,村委會選舉競爭越來越激勵,競爭的手段和形式有合法與非法、正當與不正當之分。在富裕地區,強大的集體經濟對村民參與村委會選舉以及對候選人具有很大的影響力。一些目的不純的人通過非正當競選手段,如賄選、動用黑社會勢力乾預等,進入村委會班子,給農村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而且也有波及到村黨組織選舉的趨勢。如果不采取措施盡快解決,將影響農村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對於不正當的選舉競爭方式,我國法律列舉的有威脅、賄賂、偽造選票三種,蔡德寬認為最難以認定、最不好處理的是賄選。一是賄選認定難,到底達到多少金額、達到多大比例纔能認定為賄選,賄選方不承認是不是就不能認定為賄選。二是調查取證難。一般情況下,送錢送物都是私下裡、一對一進行的,收的一方承認了,送的一方不承認,沒有其他佐證,難以作為證據采用。此外,選民因礙於面子或害怕打擊報復,往往不願出面作證。三是遏制杜絕難。賄選即使認定,對當選者只是取消其當選資格,懲處的力度太低。
為此,蔡德寬代表建議,村委會選舉法應對認定賄選的標准、條件、程序作出明確界定,並增加嚴厲懲處賄選違法行為的條款。另外,建議將賄選的調查取證、錢物追繳等工作,交給既有偵查權力、又有偵查手段的司法部門負責偵查、認定。
蔡德寬代表還建議,村委會組織法應增加違法違紀候選人的限制性資格條件,使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的規定易於操作。並在法律上授權地方黨委、政府進行候選人資格審查的權力,控制村委會成員『入口』,將那些政治素質差、道德品質差、曾違法違紀且現實表現不好等不適於擔任村委會成員的人限制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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