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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日前刊發的《報廢舊汽車都市新垃圾》報道,在社會上引發關注。針對一些車主對停運舊汽車『廢而不棄』的情況,筆者通過對綜合執法、公安、環衛、街道辦事處等各有關部門和舊車車主采訪發現,主觀上不願拋棄和客觀上能夠『生存』,是造成這種情況的兩大主要原因。
車主:『廢而不棄』更為劃算
據了解,汽車到了報廢期後,如果車主把停運舊汽車按照規定交由汽車拆解廠,只能按廢品變賣,一般只能賣數百元。可如果把舊汽車留作佔用公共場地的『私人空間』,特別是把空間較大的廂式汽車當作倉庫甚至居所,要遠比賣廢品合適。因此,車主在主觀上不願拋棄舊汽車,盡可能地『物盡其用』。特別是佔用道路和舊小區的庭院、甬路,不交停車費更是劃算。本市目前『廢而不棄』的舊汽車,多數停在這些地點。而舊小區的庭院、甬路一般都比較狹窄且居民較密集,有這些舊車長期橫亙擋道,越顯這些城市新垃圾的危害更甚。
職能部門:管理存在『真空地帶』
而對於這些城市新垃圾和其主人的不當行為,現行的法規沒有明確的處置條款,因而也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許多廢舊汽車車主的上述不當行為,就是利用法規缺失和管理部門歸屬不明,在這『真空地帶』得以『生存』。對於佔用小區的廢棄舊汽車,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因它是個特殊物件,不便把它當垃圾和雜物處理,因而在職責上『難以出頭』。當居民反映強烈時,他們往往找到公安部門。而公安派出所說這不屬他們管的被盜車輛,交管局車輛管理所則主要管理有牌照的車。綜合執法局管理范圍廣,但如果堆放的是傳統的垃圾雜物,他們可以責令和組織清理,但車輛沒有明確列入此范圍。環衛部門表示,根據《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天津市生活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等規定,他們只處理生活垃圾。對於廢棄舊汽車不好簡單歸於此類,又涉及私有資產權屬問題,他們無能為力。
看來,對於這一新的社會問題,還需要各有關部門修訂針對性更強的新法規,並合力予以恰當的處理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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