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作為我們運動員,常年忙於訓練,真的要我們對國家大事提出什麼合理建議,其實也不太現實。』3月8日,劉翔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網上的一些聲音我也都看到了,我覺得大家有這些想法真的挺正常的,換個角度如果是我的話,可能也會覺得缺席了兩年的政協委員有點不稱職……』(據3月9日人民網報道)
劉翔的此番表態,無疑是明智之舉。其實,對於政協本身的制度完善而言,包括像劉翔這樣的委員是否自承『不稱職』並不重要,也不是問題的關鍵。而關鍵在於,要用嚴密完善的制度來防范和避免委員們類似劉翔這種『不稱職』。
具體來看,筆者以為,這樣兩個方面的制度規范應不可或缺:其一,在入口方面,應完善和健全政協委員的遴選、推舉制度,保障委員們參與政協活動的實際履職能力。比如,在遴選和推舉政協委員的標准和條件上,不能只看重一般的社會名氣、聲譽,而不注重其切實參與政協活動、履行委員職責的主觀意願和客觀條件,同時,也不能只看重個人在本行業或領域內的專業能力,而不注重其議政能力和素養。像劉翔這樣比賽和訓練任務繁忙的一線運動員,有關部門又何必非得在事先因他專業出眾而勉為其難地推薦其當政協委員,最終弄得兩頭都那麼『無奈』呢?
其二,在出口方面,也應進一步細化政協委員更具約束力的退出機制。針對劉翔的連續缺席會議,此前已有政協委員尖銳直言,『要是我就主動辭職』。依據現行的政協章程,『主動辭職』的渠道確實是存在的,如第28條規定委員『有聲明退出的自由』。但這樣一個『聲明』式退出渠道剛性約束力的缺乏,也是顯而易見的。筆者以為,更應以制度化的方式對這種長期請假的『不稱職』說『不』,如建立一個具備強制約束力、現實可操作的委員退出機制。(張貴峰)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