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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在京舉行的政協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馬大龍發言指出,有必要認真反思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結合當前科技獎勵中存在的問題,他提出了幾點建議:一、延長評獎周期,各類獎項評獎周期延長到2至3年;二、調整獎項設置,減少科技進步獎中面向市場的成果獎勵;三、完善評審機制,獎勵候選項目應有3至5年以上穩定有效驗證或應用後纔能申報。
委員在政協大會上鄭重提出要反思我國科技獎勵制度,並為現有制度提出系統的改進建議。大家不禁會問,國家科技獎評選出什麼問題了嗎?現有制度有哪些問題需要『認真反思』呢?新聞中沒有披露,但我們深究一下新聞背景就會發現,在2007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大會上,由原三鹿集團申報的『新一代嬰幼兒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術的創新與集成』獲得了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而原集團董事長田文華竟然名列該項目主要完成人之首。此次大獎頒發時間就是在2008年1月,事隔不到兩個月,三鹿集團就接到了消費者的投訴。之後的事態發展已經路人皆知了,『主要完成人』田文華也成了階下囚。這樣的產品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使我國科技獎勵制度的嚴密性大打折扣。這件發生在科技獎勵中的『三鹿事件』,為馬大龍委員的提案提供了事實佐證。
從三鹿這一案例中我們至少可以看出兩個問題,第一,三鹿奶粉能夠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其『進步』體現在哪裡,是否就是通過添加所謂『蛋白粉』提高奶粉的蛋白質含量呢?我們希望有關部門能就此給公眾一個說法。
第二,田文華作為集團董事長,在為整個集團掌舵之餘,還有精力以『主要完成人』身份參與科技創新,真是難能可貴。但這並不能表示田總在項目中擔當核心,只是當前科技獎勵獲獎者論資排輩現象的一個實例罷了。
當然,三鹿奶粉只是個案,不能由此全面懷疑我國科技獎勵制度,但該委員所談的反思和改革也絕不僅僅就三鹿這一個案而言。他的矛頭是直指面向市場的企業產品申請國家科技獎勵現象的。
他提出的『減少面向市場的成果獎勵』和『有3至5年以上應用後纔能申報』等建議切中科技獎勵中類似三鹿事件的要害,我們真的應該給申請獎勵的科學成果以更多的檢驗時間,尤其是食品藥品,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生命安全,頒獎更應該慎而又慎,食品中不是隨便添加什麼AA、DHA之類不知所雲的物質就叫科技進步的,消費者的生命不是食品企業包裝新產品的實驗場。
企業是需要某些光環的,這與效益直接掛鉤。而國家頒發的『科技進步獎』比所謂『名牌產品』『馳名商標』更加耀眼,更是企業追逐的對象。這類獎項更應該謹慎頒發。
延長評獎周期、設定3至5年的應用時限等措施,不僅是增加對項目本身的檢驗,也是對評獎機構考察認定科技項目能力的檢驗,拿三鹿項目來說,對其『科技進步』的認定過早,在項目評選過程中,還沒有測定產品中三聚氰胺含量是否超標的意識,致使問題事後纔暴露出來,嚴重影響了國家科技獎的權威和形象。(劉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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