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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因涉嫌索賄、受賄及830餘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本市某單位後勤部主任、改擴建工程辦公室副主任張某今天將在河西區法院受審。司法實踐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比較少見。這個1997年纔出現的新罪名,一直是業內人士關注和探討的焦點,近來更因全國人大有意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期,而令其成為新一輪熱議的焦點話題。
案情回顧
83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事業單位高管涉罪被訴
張某現年58歲,捕前自1998年起先後擔任本市某單位後勤部主任及改擴建工程辦公室副主任。
據指控,張某自擔任改擴建工程辦公室副主任以來,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索取及非法收受業務單位錢財。其中,2003年4月至2005年年初,先後兩次向本市某工貿公司經理王某索取人民幣共計20萬元;2005年年初,非法收受本市某電工器材供應站經理靳某某送予的存有人民幣3萬元的銀行卡一張;2004年至2006年6月,索取和非法收受本市某石材石料經銷處負責人人民幣共計6.8萬元;2004年至2006年3月,索取和非法收受業務客戶宋某某人民幣8.3萬元。
按照檢察機關的清點,張某擁有國債、基金、存款、股票、房屋、汽車等財產共計人民幣1020餘萬元。其中犯罪所得、工作收入、業餘兼職收入、原住房等,共計人民幣190餘萬元,其餘830餘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張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38.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對擁有的830餘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應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專家說法
財產公示或成『反腐利劍』
據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曉兵介紹,為了避免更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現象,我國也在近年試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近年來,不斷有人呼吁健全此項法律制度,還有人建議盡快出臺公職人員財產收入申報法。此法被稱為『陽光法律』,也有人稱之為反腐倡廉的利劍。李曉兵稱,此項法律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但仍未出臺。
相關鏈接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最高判10年
今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做了相關修改:『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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