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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發揮軍隊各級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加強軍隊各級黨組織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和黨內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條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嚴格代表資格審查,保證代表的先進性。
第四條實行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地改變。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章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與職責第五條黨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代表大會精神,模范遵守黨的章程、黨內各項規定、國家法律法規、軍隊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密切聯系黨員和群眾,在戰備、訓練、工作、生活中發揮表率作用,認真行使職權,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六條黨代表大會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的報告;
(二)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四)了解同級黨委、紀委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委就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同級黨委、紀委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七)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委組織的活動;
(八)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委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第七條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年應當向所在單位黨委或者基層黨組織報告履行代表職責情況。擔任團以上領導職務的代表可以結合述職述廉,其他代表可以結合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履行代表職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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