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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國家統計局報送國務院審議的《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征求意見稿規定,拒絕提供普查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員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資料,強令、授意普查機構、普查人員或者普查對象篡改人口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對拒絕、抵制篡改人口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不執行普查方案,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普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一)拒絕提供普查信息的;(二)提供不真實的普查信息的;(三)未按時提供,經催報後仍未提供普查信息的;(四)提供不完整的普查信息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阻撓或者妨礙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毀棄、隱匿普查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的;(三)阻撓或者拒絕人口普查執法檢查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定,普查機構、普查工作人員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在執行普查任務中獲得的普查對象單項資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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