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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間損害名譽、家庭暴力、強制性行為、隱匿財產等問題提起訴訟的日益增多——
婚內侵權不容小視
日前從全市各法院了解到,相當一部分離婚案件都涉及到婚內侵權,因夫妻間損害名譽、家庭暴力、強制性行為、隱匿財產等問題提起訴訟的日益增多。
婚內侵權形式多樣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市民小周和小李是一對年輕夫婦,小李懷孕後,夫妻倆曾因為生活瑣事大吵一架,隨後小李負氣到醫院做了人工流產。小周得知此事後,以小李侵犯了他的生育權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據介紹,這起案件涉及到了婚內侵權,即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施了侵犯另一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過錯行為,並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方面遭受到直接損害。這類糾紛中,對人身權的侵害主要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強制性行為或拒絕性生活、損害名譽權和隱私權等。至於侵害財產權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中比較多見的主要有隱匿財產、虛構債務、不合理的大額支出、擅自處置夫妻財產等。
雖是夫妻責任難脫
對於婚內侵權行為,實踐中有多種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若是輕微的不嚴重的侵權行為,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請求,請求給予勸阻、調解。另外,也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其中包括三種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對於那些侵犯配偶的權利又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請求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嚴重侵害對方人身權等權益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可以按照自訴的規則,受害人自己提出申請,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而對於情節嚴重應當按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按其情節和後果分別適用刑法有關虐待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等規定來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則包括停止侵權、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多種形式。由於婚姻家庭糾紛往往涉及個人隱私,所以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的啟用一般需經受害人提出申請。
相關制度有待完善
據專業人士介紹,目前,我國《婚姻法》中並沒有具體完善的婚內侵權制度。為了達到維護家庭穩定的目的,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條規定排除了對婚內夫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也就是將請求賠償損失界定在離婚的前提下,但其並不反對婚內請求其他侵權責任的承擔,比如停止侵權、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
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第五章規定了幾種婚內侵權表現形式及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承擔,雖然還不夠完善,但足以說明我國很重視配偶雙方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並且關於這種保護的具體法律制度正在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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