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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哪兒維修交警無權『拍板』
今起交警辦案有『八不准』
市民發現違規辦案可舉報
從市交管局了解到,旨在進一步規范執法流程和執法行為的交通事故辦案『八不准』規定今起實施。今後,市民發現交警辦案過程中有違反『八不准』規定行為,可撥打市交管局事故處監督舉報電話23368069投訴。
『八不准』規范交警執法
交通事故辦案『八不准』規定為:不准在交通事故辦案中收受財物或接受宴請;不准以現金形式扣押交通事故擔保金;不准指定汽車修理廠維修交通事故車輛;不准使用未加蓋市定損辦公章的評估委托書;不准弄虛作假制作法律文書;不准利用存車、修車等謀取私利;不准延誤移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不准延誤移送吊銷駕駛證手續。
當事人享七項權利盡四項義務
交管部門特別提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交通事故當事人除可以對『八不准』規定行為進行監督外,還享有其他多項權利:一是肇逃案受害人及家屬有向交管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權利。二是有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三是肇逃案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有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權利。四是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有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的權利。五是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事故當事人,有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交警、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權利。六是有要求交警、交管部門負責人或檢驗、鑒定人員回避的權利。七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內容外,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有可查閱、復制、摘錄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證據材料的權利。
同時,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盡四項義務:一是機動車與機動車碰撞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成因無爭議且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自行協商。二是交通事故有以下8種情形之一,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造成人員死亡和受傷;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成因有爭議及雖對事實或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嫌疑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三是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四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在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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