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清明節即將到來,有關家屬間爭奪親人骨灰的糾紛再次引起關注——『遺骨之愛』引發的訴訟
我國傳統節日『清明』馬上就要到了。作為人們祭奠親人、寄托哀思的物質載體,骨灰有著特殊的意義。然而,由於一些家庭的內部矛盾及復雜的家庭關系,由『遺骨之愛』引發的親人間的訴訟時有發生。那麼,故去的親人該如何安葬、葬在哪裡、與誰合葬,這些問題在法律上是否有界定呢?
遺骨安葬該聽誰的
普通大眾的理念中對夫妻骨灰合葬有天然要求,但在一些家庭中,這一要求因種種原因無法得到滿足,有的甚至因此形成訴訟案件。
本市法院日前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李大娘年輕時丈夫去世,扔下了她和一兒一女,後經人介紹,李大娘帶著兩個孩子嫁給了同鄉沈某。婚後,夫妻兩人感情甚篤,但一直沒有生育子女。不久前,李大娘因病去世,兩個孩子一心想將母親的骨灰與生父安葬在一起,並找到繼父沈某商量。沈某表示堅決不同意,雙方為此反目。最終,兩個孩子還是將母親的骨灰與生父合葬,沈某因此悲痛不已,遂與兩個孩子對簿公堂。
還有一些爭奪骨灰的案件發生在亡者的父母與配偶間。男青年小胡在工作期間,因突發心髒病客死異鄉。不幸發生後,新婚纔兩個月的妻子因悲傷過度幾度昏厥,小胡的父母也因失去了唯一的孩子整日精神恍惚、茶飯不思。雙方在飽受喪夫、喪子煎熬的同時,為爭骨灰的管理權走上了法庭,互不相讓,矛盾一度激化。
意願為主兼顧其他
就上述案件中所涉及的親人遺骨的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市律協民商委委員、天津德欣律師事務所律師任秀福。任秀福表示,在法律意義上,遺骨屬於一種特定物,會涉及到死者親屬的哀思、悼念和一些民風民俗的相關問題。從所有權角度講,遺骨應該屬於死者近親屬全體共有,親屬對死者就遺骨進行哀思和悼念的權利也是平等的。但是關於去世親屬的遺骨(骨灰)如何處理,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糾紛時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是尊重死者生前意願;二是盡量通過協商解決;三是尊重民風民俗的原則;第四是要考慮一些具體情況,例如各親屬對死者生前是否孝順,辦理死者後事時各親屬是否盡力,在確無其他可參考的依據時,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
精神損害視情形定
在涉及遺骨的糾紛中,當事人往往會提及精神損害賠償這一訴訟請求。對此,任秀福介紹說,僅僅是對遺骨的處理上產生糾紛,一般不會發生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但如果違反法律和風俗,作出了有害其他親屬感情的行為,例如為了爭奪遺骨,將已經安葬好的親人遺骨挖掘出來,顯然是違背了社會道德和民俗,傷害了其他親屬的感情,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賠償標准,權利人也主要是獲得精神上的安慰,而不會過分在意賠償數額的多少。
Copyright 2006-2008今晚網所有內容歸今晚傳媒集團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