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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蒙自警察開槍殺人案二十四日在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當地檢控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吉忠春進行起訴。
記者當天上午在法院門口見到,上百名此案受害者親友在法院門口拉起『血債血償,以命償命,警察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橫幅標語。受害人潘俊的妻子許馨月懮傷地對記者說,這些天根本無法正常睡覺,每晚都夢見丈夫死時的情景。
八時三十分,紅河州中級法院一號法庭座無虛席,庭審正式開始。庭審中,當地檢控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吉忠春提出起訴;被害人潘俊年逾六旬的父母、妻子和年僅十歲的兒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依法追究吉忠春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並對其從重量刑,索賠包括搶救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贍養及扶養人生活費、交通住宿費及其他各項費用總計九十八萬餘元人民幣。
檢控機關在《起訴書》中稱,被告人吉忠春,原系蒙自縣公安局警員。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二十一時許,吉忠春酒後駕車至蒙自縣官恆花園小區其朋友李國傳家中找萬存書,當得知萬已經離開,吉也准備駕車離去。在倒車過程中,其駕駛的轎車即將與停放在小區內另一輛轎車發生碰撞,站在旁邊的李國傳緊急叫停。稍後,李國傳看見該車車主許馨月,遂上前進行說明,並請其將車挪開,許便到家裡叫丈夫潘俊出來挪車。潘俊出門,見到兩輛車的情況後,一邊罵坐在駕駛室裡的吉忠春,一邊用手毆打其頭面部,致使吉忠春鼻子出血。之後,李國傳、許馨月將二人勸開。當潘俊見被告人吉忠春下車走過時,就繞過勸說的人,用腳朝吉忠春身上亂蹬。在此情況下,吉忠春拔出隨身攜帶的本屬於單位配發的公務用『六四』式手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使潘俊當場死亡。
被告人吉忠春在陳述中表示,案發當日他和朋友在餐館吃過晚飯後到官恆小區尋訪朋友未果,倒車時與潘俊發生衝突,潘俊先對其毆打和辱罵,在他感覺到生命受到威脅時纔拔槍示警,由於潘俊離他很近,纔打中他。
潘俊家人的代理律師庭上說,吉忠春身為一名熟悉刑事法律的警察,明知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卻故意實施殺人行為並造成受害人潘俊死亡的極其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極大,公眾影響極為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同時,因吉忠春的行為給潘俊的家人造成終生難以彌合的損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理應進行賠償。
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指出,此事件的最初是由死者潘俊先對吉忠春進行辱罵和毆打,纔導致吉忠春有過激的行為。同時,被告在事發後主動把槍交與他人保管並報警,有自首情節。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庭審結束,法庭宣布將擇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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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看待這個事件還是要一分爲二的好,畢竟從現在的不同角度來看,死者家屬、罪犯家屬都成了最終的受害人,不能單純的把罪犯的身份變成其該被唾罵的理由,這樣只會加重雙方家屬的心理負擔,但既然違法了就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覺得應該相信法律,從案件的始發到現在的開庭審理,這麼短的時間就讓罪犯站上了審判臺,相信政府和執法機關都沒有迴避,哪怕是執法者,只要犯了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