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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自動續期』改為『自動續期』,只是為了與《物權法》表述相統一。唯一的存疑是,70年後『土地契稅』是逐年征繳還是一次性再征繳若乾年。
3月22日,《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上掛於國土資源部官網,內部征求意見。沒曾料想,此事被某財經紙媒大做文章,迅即在國內引發『70年後,還得再為我的房子交多少錢』的討論。至昨日,盡管國土資源部已斥責『有償續期推測極不負責任』,但這場無聊的討論仍在昇級和蔓延。
現行《土地管理法》修訂啟動於十七屆三中全會前,其中提到:『住宅(私宅——筆者注)滿70年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無償自動續期』。十七屆三中全會後,結合已頒行的《物權法》之法理精神,《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內部征求意見稿將上述表述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自動續期』。由於新的表述去掉了『無償』二字,某些媒體、學者立即對其意圖作了自以為是的揣測,並據此斷言,去掉『無償』意味著『有償』。鑒於此事牽涉無數人切身利益,立即被情緒化的輿論逼入『不義』的牆角有口難辯。
回顧歷史,關於『私宅70年』之擔懮及引發的爭議已演繹過數個波次。最初的爭議誘發於《物權法》的起草過程,後來該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會意見,爭議則集中爆發。好在《物權法》正式頒行時爭議已經完全釋然——該法第149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也就是說,私宅年滿70年之後,政府不可能收回依附於私宅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至多按現行法律繼續向私宅所有者征繳一定數額的『土地契稅』,鑒於現行私宅的『土地契稅』由購房者在購買私宅時一次性支付了70年,因而,唯一的存疑是,70年後私宅『土地契稅』由政府逐年征繳還是一次性再征繳若乾年。
事實是,甭管有沒有70年一說,在土地國有的憲法約束下,私宅的『土地契稅』是必須支付的。
既然如此,為何時至今日,有人振臂一呼——『70年後,我得為我的房子交多少錢』這一已不復存在的問題,還會引起那麼多私宅所有者的強烈關注?筆者認為,它與1990年頒行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有關,該條例第12條明文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歸國家無償取得。』假如上述條例繼續有效,意味著私宅滿70年後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這纔是廣大私房所有者真正擔心所在。然而,1990年是哪個年代,今天又是什麼年代——今日中國,國家保護私有產權早已入憲,隨《物權法》頒行,『假如』早已不能成立。
炒作一個在原則層面已被法律解決的話題,面對似懂非懂的廣大私宅所有者,其所產生的消極影響不可低估。
綜上所及,最新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內部征求意見稿將『無償自動續期』改為『自動續期』,只是為了與《物權法》第149條表述相統一。至於70年後,哪怕僅僅30年後,中國一定會比今天更開放、更進步、更講法制,國家對包括私宅在內的私有產權保護,一定比今天做得更好。人們擔懮什麼呀!(魯寧,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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