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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淫女拉客賣淫被拒後,認為對方看到自己的隱私部位,非要收錢。因嫌對方錢給得少,對其毆打後劫取30元纔罷休。日前,東麗法院認定賣淫女和另一名打人男子構成搶劫罪,一審分別判處他們有期徒刑四年。
孫先生說,去年10月20日下午4點多鍾,他在騎車經過本市東麗區某地時,被一個女人帶到一間平房內,想向他賣淫。當孫先生拒絕後,那個女人以孫先生看到她的隱私部位為由,向孫先生索要人民幣。無奈之下,孫先生同意給10元錢,但是那個女人嫌少不同意,並開門將等候在門外的一名男子放進來。孫先生說,那名男子進來後就用木棍毆打他,並找他要錢,最後賣淫女要了30元錢後,纔將他放走。
據查,賣淫女名叫劉霞,打人男子叫李虎,兩人是外地來津的老鄉。平時劉霞在那個街道上賣淫,李虎為他『把風』。在庭審過程中,劉霞和李虎對孫先生陳述的被搶過程有異議,李虎表示,當天他在屋外聽到裡面發生爭執,門開後進屋問孫先生為什麼不給錢,隨後便拿起床腿打孫先生的胳膊和腿部。
東麗法院認為,李虎和劉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結伙搶劫他人合法財物,已經構成搶劫罪,是共同犯罪。雖然李虎辯稱自己沒有找孫先生要錢,但是他毆打孫先生的目的就是為了找他要錢,並在孫先生給了30元錢後纔將他放走,所以這項辯解,法院不予采納。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東麗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分別判處李虎和劉霞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00元。
(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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