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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職專女生參加同學聚會飲酒後,在去廁所時溺水身亡。女生父母為此將當天參加聚會的同學全部推上被告席。兩審之後,市二中院認為,飲酒行為與原告女兒溺水死亡存在間接因果關系,酌情判決被告四名同學的家長各自補償原告2000元。
2008年3月9日14時許,17歲的職專女生姜某、陶某到同學郝某在東麗區租住的房屋處與其和田某聚會,席間四人一起飲酒吃飯,後同學曹某也趕來參加。酒後,姜某起身去廁所,不想竟溺水身亡。聞此噩耗,姜某父母悲痛欲絕,並堅持認為女兒的死是與其飲酒的四名同學造成的,於是以四名學生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四人給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的30%,計6.6萬餘元。
訴訟中,四被告以二原告之女姜某在飲酒後去廁所途中不慎溺水身亡,四人對此沒有過錯為由,不同意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四被告雖對姜某之死沒有直接責任,但畢竟與姜某死亡前飲酒的事實客觀存在,四被告與姜某飲酒的行為與姜某酒後溺水死亡存在間接因果關系,應酌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因事發時四被告均未成年且無經濟來源,故應由其監護人承擔給付補償款的責任。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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