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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商貿城。
遼寧阜新『退休高官』王亞忱案又有新進展。因發現漏罪,2009年2月1日,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亞忱犯職務侵佔罪,判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刑一年。
此前,王亞忱因犯虛報注冊資本罪、職務侵佔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40萬元。
數罪並罰,平山區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120萬元,罰金40萬元。
一審開庭時,王亞忱否認了所有指控。宣判後,王亞忱不服,上訴至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但隨後申請撤回上訴。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上訴人王亞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判刑後又發現漏罪
王亞忱原是遼寧朝陽重型機器廠的會計科長,1980年任廠長,1986年任阜新市代市長,後歷任阜新市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1998年66歲時退休。
2002年2月,他以顧問名義進入正在策劃開發阜新商貿城項目的民營企業雙龍公司,後任商貿城建設項目總指揮和公司財務總監。
隨後,王亞忱以偽造的其子王曉軍南非公民的身份成立中外合資公司,在沒有出資的情況下佔有股份,從零一路上昇到50%,最後,王亞忱要求高文華將董事長位置讓給王曉軍。遭到拒絕後,王亞忱向阜新市公安局舉報高文華涉嫌4項罪名,高文華由此被關押11個月,2005年5月19日被宣布無罪。(見本報2005年5月18日報道《一個退休高官的生意經》)
2005年5月27日,遼寧省紀委、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成立專案組,調查王亞忱及其家族涉嫌犯罪問題。
此後,王亞忱及其女兒王曉雲(曾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長,其父案發後交流到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副院長)、兒子王曉軍(在大連經商)分別被判刑。
2008年1月14日,遼寧省公安廳下發《關於指定管轄『5·27』專案餘案的通知》,對王亞忱涉嫌職務侵佔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偵查並指定本溪市公安局偵查。
同年12月4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此案由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管轄。12月22日,平山區人民檢察院向平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王亞忱犯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
今年1月12日,平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王亞忱及其代理律師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3月2日至2005年11月,王亞忱擔任阜新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王曉軍的委托代理人、財務總監、商貿城建設項目總指揮期間,利用掌管公司財務支配權的職務之便,牟取利益,指使財務人員作假賬,采用虛開發票、空掛賬、虛假平賬等手段,侵佔挪用公司資金,其中職務侵佔犯罪7起,總額為430.02萬多元(其中既遂397.83萬多元,未遂32.1萬多元)。挪用資金犯罪一起,金額為3萬元。
公訴機關還指控,華隆公司在經營期間,三次違規變造賬目,多次采用收取售房款少開發票的手段,將49戶購房戶實繳房款552萬多元未記入預收賬款,其中422萬多元以虛構的人名鍾華松、張德泰記為華隆公司其他應付款,其餘未記入財務賬。
利用兒子公司轉款撈錢
王曉軍是王亞忱的兒子,在大連經商。在擔任商貿城建設項目總指揮和雙龍公司財務總監後不久,王亞忱向公司負責人高文華提議,讓具有『南非國籍』的王曉軍與高文華合資成立中外合資企業華隆公司,以獲得政策優惠。
2002年4月10日,華隆公司的股東名單顯示:高文華出資500萬元,佔公司股份62.5%;王曉軍出資300萬元,佔公司股份37.5%。此後,王曉軍的股份一路上漲到50%。
在與高文華爭奪阜新商貿城的過程中,王亞忱堅稱王曉軍投入華隆公司的320萬元到位,而高文華沒有投入一分錢,反而從公司拿走了1000萬元,因此要將高文華趕走。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認定,王曉軍根本沒有在華隆公司投資。根據卷宗證據,22萬美元是華隆公司拿200萬元人民幣換取的,22萬美元也沒有按要求打到專用賬戶。所謂王亞忱給王曉軍借款注冊,也是王亞忱將別人購房預付款單據涂改後,變成王曉軍的投資款。
在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開庭時,華隆公司財務人員曹裔叡供述:王曉軍投入22萬美元是華隆公司先給他打入200萬元人民幣,等於是兌換的。當時匯率差價17萬多元,沒辦法當時做了一個票據走財務費用了,華隆公司財務賬在2002年下半年調整過。王亞忱讓她把一些人的購房預付款轉入王曉軍的名下並重新做賬。
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認定,2002年4月23日,華隆公司匯給遼寧隆華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華貨運公司』,該公司由王曉軍實際控制——記者注)人民幣200萬元,當年6月,王曉軍返還華隆公司22.23萬美元存折。2003年1月至3月,華隆公司財務人員文玉珍(曾用名文玉玲)、曹裔叡將22.23萬美元分8筆兌換成182.9萬多元,隆華貨運公司尚欠17萬多元未還。
2003年3月,王亞忱利用職務之便,指使公司財務人員虛開一張17萬多元人民幣的專用收款收據入賬,並讓財務人員寫白條以『融資費』名義將賬衝平,致使華隆公司17萬多元被王亞忱侵吞。
王亞忱辯稱,將匯率損失平賬是正常的財務處理。辯護人認為沒有證據證實王亞忱與王曉軍有共同侵佔的故意且王亞忱沒有將該款提走。
一審法院認為,王亞忱指使王純傑在沒有收到現金的情況下虛記債務後,將與隆華貨運公司的賬目作平,因從華隆公司財務上體現隆華貨運公司不再需要償還涉案的欠款,此時已經完成了侵佔。至於王亞忱如何處置被侵佔的款項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另外,本案屬於對王亞忱前罪判決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漏罪的處理。
平山區人民法院還認定,2003年11月6日至17日,王亞忱指使華隆公司出納員將公司290萬元分三筆匯往遼寧隆華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華經貿公司』,該公司由王曉軍實際控制——記者注)。後王亞忱歸還240萬元,尚有50萬元未還。
為達到侵佔該款的目的,王亞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借改賬之機指使財務人員王純傑、佟小飛變造財務賬,以2003年10月8日為記賬日衝減賬外售房款中的50萬元,並將該款虛記為李立新(王亞忱司機)向華隆公司墊付現金,形成華隆公司欠李立新50萬元的虛假事實。王純傑把隆華經貿公司未歸還的50萬元虛記為還李立新的欠款,將賬目作平,導致這50萬元被王亞忱非法控制並侵佔。
明著給『盼盼』,暗中給兒子
2003年11月至12月,王亞忱指使會計王純傑以北京京郵彩虹陶瓷銷售部的名義,對華隆公司虛開兩張發票,金額170萬元;以山東萊州仲院鎮洪軍石材加工廠沈陽銷售處名義,對華隆公司虛開兩張發票,金額為95萬元。華隆公司以支付貨款的名義在財務賬上虛掛應付款北京京郵和萊州石材265萬多元。其中,99.8萬元被王亞忱分3筆侵佔。
第一筆,為其關系人張文娜支付服裝款。
第二筆,2004年3月15日,王亞忱指使出納員佟小飛將華隆公司40萬元轉至阜新隆華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曉軍,由王亞忱實際控制,以下簡稱『阜新隆華公司』—記者注),並指使王純傑虛構王景文簽收自制的白條子收據,以支付北京京郵貨款為由將賬作平,將該款非法據為己有。
第三筆,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2月31日,王亞忱指使華隆公司財務人員,將該公司款項267萬元分8筆計180萬元匯入阜新隆華公司,另一筆87萬元匯入其子王曉剛實際控制的阜新市太平區鑫帝物資經銷處在中國銀行的賬戶。
王亞忱指使華隆公司財務人員對財務賬目進行調整,將公司賬戶中阜新隆華和太平鑫帝兩個科目虛構為與華隆沒有實際業務往來的『盼盼』科目。將上述267萬元在華隆公司財務賬上虛記應收『盼盼』267萬元。後阜新隆華公司以虛構的『盼盼』名義陸續返還217.2萬元,尚欠49.8萬元未還。
為侵佔該款,王亞忱指使華隆公司會計王純傑於2004年3月虛構王景義、王景文簽收自制的4張白條子收據,以支付北京京郵貨款為名,對假『盼盼』科目應還華隆公司的欠款49.8萬元以及其他借款69.9萬多元,分4筆用現金還款形式虛假平賬,進而將阜新隆華公司欠華隆公司的款項賬目作平,王亞忱非法侵佔了華隆公司資產49.8萬元。
王亞忱辯稱,設立阜新隆華公司的目的是給華隆公司周轉資金,自己從隆華公司侵佔40萬元和49.8萬元的事實不存在。辯護人稱資金從華隆到隆華屬於正常的企業內部資金流動,不構成犯罪。
一審法院認為,華隆公司與阜新隆華公司是兩個獨立的公司。在兩公司資金往來過程中,華隆公司將40萬元匯往阜新隆華公司的財務記賬為匯往北京京郵貨款,但資金實際走向是轉往阜新隆華公司。阜新隆華公司尚欠華隆公司49.8萬元,被以虛假的自制白條平賬,通過相關鑒定結論可以確認40萬元一直沒有歸還。49.8萬元的賬目已經被作平,並由王亞忱實際控制。故王亞忱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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