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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按日計算 晚育獨生津貼增加30天
高出工資部分足額發給本人女職工 『差額』領取生育津貼
今年是牛年,准備在今年生個『小牛犢』的『准媽媽』不少,因此關於生育保險的話題受到普遍關注。昨日,針對近期生育婦女諮詢比較集中的生育津貼問題,市社保中心進一步明確了其支付標准。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享受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計劃生育手術費四項待遇。但對於生育津貼如何支付,按照什麼標准支付,許多人都不太清楚。
據市社保中心介紹,生育津貼指在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斷時,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
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准按日計算。生育津貼日標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還要增加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紮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女職工晚育(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市社保中心提醒,女職工生育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工資。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由用人單位向登記參保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值得注意的是,申領的生育津貼不是全部支付給女職工本人,因為單位已經支付了產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因此生育津貼將支付給單位。如生育津貼高於工資,單位應當將高出部分的『差額』足額發放給職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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