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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日,一位小男孩正在試騎新式警用摩托車。當日,青島公安交警部門舉行『122交通安全宣傳日』活動,邀請市民參觀交警指揮中心、展示交警裝備、講解交通安全案例,其中部分新式警用裝備是首次在公眾面前亮相。
將於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對一些交通違法行為拍攝取證,已成為交通管理的一種重要執法手段。為規范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的程序,解決一些突出問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重點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環節做了明確規定。
——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規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規定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准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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