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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用口岸簽證機關簽發的團體貼紙簽證的外國旅游團、訪問團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交驗團體簽證原件及復印件,並將團體簽證復印件交邊檢站收存;辦理出境手續時須將團體簽證原件交邊檢站檢查並由邊檢站收存。辦理出入境手續時,團體成員須依照團體名單順序依次交驗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
二、持用非貼紙團體簽證的外國旅游團、訪問團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交驗團體簽證原件兩份,一份交邊檢站收存;辦理出境手續時須將另一份團體簽證原件交邊檢站檢查並由邊檢站收存。辦理出入境手續時,團體成員須依照團體名單順序依次交驗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
三、團體簽證分離、增減人數手續的辦理。
(一)外國旅游團、訪問團入境時實有人數少於團體簽證上注明人數的,由邊檢站在團體簽證名單背面為其加注後放行。
(二)外國旅游團、訪問團入境時要求增加或更換部分團員的其增加或更換人員按未持簽證人員辦理,原則上不准入境,特殊情況,可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請相應簽證。
(三)外國旅游團、訪問團持團體簽證入境後申請分團,應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分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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