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已經於1995年7月6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出境、入境邊防檢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開放的港口、航空港,車站和邊境通道等口岸設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站(以下簡稱邊防檢查站)。
第四條邊防檢查站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出境、入境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護。
(三)對口岸的限定區域進行警戒、維護出境、入境秩序;
(四)執行主管機關賦予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務。
第五條出境、入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必須經對外開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機關持許的地點通行,接受邊防檢查,監護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六條邊防檢查人員必須依法執行公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邊防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