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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入校報到時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並交納了保費,可一個多星期後就因走路不慎,溺水身亡。事後,學生家長起訴向保險公司索要保費,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學生發生事故時,雖然交納了保費,但是保險合同還未成立,所以一審沒有支持家長的訴訟請求。
今年40多歲的老趙夫婦是本市郊縣的農民,他們起訴稱,他們的兒子小海於2008年春季高考考入天津某職業學院,去年5月中旬他們送小海到學校報到。當時見到某保險公司在學校推廣意外傷害保險,在向保險代理員了解了承保范圍及保險責任後,老趙夫婦考慮到小海一個人在外就學,而且保費也不高,商量後同意投保,一次性交納了三年保費150元。
但是沒想到一個多星期後,小海因為走路不慎,溺水身亡。事故發生後,老趙夫婦立即與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是遭到拒絕,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老趙夫婦還提供了這家保險公司的保險方案,證明他們應該獲得保險賠償金額為5萬元。
據了解,小海在交納了三年的保費150元後,當日簽字領取了該保險公司的《學生保險須知》。
但保險公司稱,老趙夫婦雖然申請過理賠,但是沒有提供相關的理賠材料。而且老趙夫婦要求賠償意外事故保險金,沒有依據,根據保險合同規定,每年支付保險費50元,事故賠償金為2500元。而且小海發生事故在保險期外,所以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庭審期間,保險公司出具了以該職業學院為投保人的人身保險單,約定被保險人為小海在內的13名學生,投保險種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團體附加意外醫療保險等,保險的有效期間自2008年9月2日零時至2009年9月1日24時止。
河西法院審理後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方能成立,只有在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保險人方纔按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在這個案子中,小海的家人雖然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要求,並交納了保險費,但是雙方並沒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也沒有明確約定合同的有效期間,所以保險合同並沒有成立,就發生了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據此,一審判決駁回老趙夫婦的訴訟請求。(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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