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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生作證過程不到一分鍾
今天上午接受審判的主要是以『強迫、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罪』被起訴的38歲婦女袁莉(又名袁榮會)。公訴機關指出,2007年10月,袁莉在習水縣佳和市場非法經營旅社期間,認識了14歲的輟學女孩劉某及其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劉某及袁某負責尋找女學生,帶到袁莉位於習水縣老司法局宿捨的租住房內進行賣淫,由袁莉提供場所並聯系嫖客。袁莉按嫖資的30%收取『衛生費』,剩餘嫖資由劉某及其男友袁某所有。
而劉某和袁某『尋找』女學生的方式,是守在學校外面等候下午放學和下晚自習的學生,以要打毒針、拍裸照和毆打等威脅手段加以脅迫。據公安機關查明,先後有11名女生被脅迫到袁莉家中賣淫,其中未滿14歲的有3人。
從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間,袁莉先後聯系了至少13人前來嫖娼,其中包括5名公職人員和一位縣人大代表。
這5名公職人員是:47歲的習水縣政府移民辦公室主任李守明,38歲的習水縣同民鎮司法所乾部陳村,28歲的習水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乾部黃永亮,27歲的習水縣馬臨工業經濟區國土管理所所長陳孟然和43歲的習水縣第一職業高級中學教師馮支洋。
因『嫖宿幼女罪』一同被起訴的還有習水縣人大代表、利民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母明忠和出租車司機馮勇。
據了解,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有以下幾項:
2008年5月的一個晚上,馮支洋在袁莉的電話邀約下來到租住房內嫖宿幼女王清,支付了100元。次日晚,馮支洋又欲嫖宿王清,由於王清身體不適而作罷。但在王清的要求下,馮支洋支付10元嫖資。同月的一天,馮支洋又來到袁莉家中,嫖宿幼女李瑜並支付100元。
2008年4月的一天,李守明在袁莉的電話邀約下到袁莉租住房內,嫖宿幼女王清,支付100元。
2008年6月某日晚,劉某電話聯系陳孟然,談妥以400元嫖宿『處女』。後陳孟然將王清帶至習水縣東方大酒店進行嫖宿,因懷疑王清不是『處女』,經與王清還價後,支付100元。
2008年5月某日晚,馮勇到袁莉家中嫖宿幼女李瑜,支付1500元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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