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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三鹿事件受處官員異地履新 |
今年3月因三鹿奶粉事件受記大過行政處分的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最近昇任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鮑俊凱的任用符合有關規定(詳見本報4月10日A21版)。另據報道,因奶粉事件受行政記過處分的河北省農業廳原廳長劉大群,在去年11月就已調任邢臺市擔任市委副書記,並在今年1月當選邢臺市市長。
直評——如此問責官員堪稱經典 |
從『非典』事件以來,每當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中央和地方都會啟動問責程序,追究有關官員的黨紀政紀責任,目的是為了強化官員的責任意識,嚴格執行黨紀政紀和法律的有關規定。但與此相悖的,卻是被問責官員辭職或免職後沒幾天就東山再起復出履新,或者是官員受到撤職處分之後,處分尚未解除就獲任新職。如此這般的問責,怎麼看都有點兒像緩兵之計。
問責一般分為撤銷職務、黨紀政紀處分(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辭職或免職三個層次。其中以撤銷職務為最重,被撤職官員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黨紀政紀處分次之,辭職或免職再次之。
《公務員法》第58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昇職務和級別,其中記過的受處分期間為12個月,記大過為18個月。如果鮑俊凱、劉大群在擔任原任職務時受到記過處分,那麼,他們至少在一年之內不能晉昇職務和級別,有關方面在兩人職務變動(其中鮑由副廳昇至正廳)3個多月之後再給
予記過處分,既對他們進行了問責,向外界顯示問責的決心,同時問責行動又沒有影響他們之前的職務變動,並且也不會影響他們今後在仕途上的發展,到他們下次職務變動時,記過處分早已解除,真是兩全其美啊!
給予鮑俊凱、劉大群行政記過處分,原本是一種問責手段,這麼一來,問責就變成了一場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法律游戲,問責原本可能給他們帶來的負面影響,就這樣被輕而易舉消解於無影無形之中。這個堪稱經典的問責標本,究竟會賦予問責什麼樣的含義?文/潘洪其
求是——處分不影響官員昇遷 問題在哪 |
有網友曝光稱,今年3月因三鹿事件被中紀委監察部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的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早在去年就已調任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8日,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證實,鮑俊凱於去年年底到安徽任職,目前的行政級別為正廳級,較其在質檢總局時昇了半級。
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9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鮑俊凱同志任安徽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是在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之前質檢總局黨組研究決定的。
處分時為何不說其新職務
如按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所說,鮑俊凱的調任是處分前發生的。那當時官方在給予其處分時為何只表述為『給予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記大過行政處分』,而不說給予『原副司長、現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記大過行政處分』。民眾難道不應該知道這一對敏感人物的新任命嗎?王攀
調任了就再也不受影響?
鮑俊凱的調任、昇遷即使是在處分前發生的,但官員在調任前犯的影響巨大的錯誤,難道就不能對其剛過不久的任命產生任何影響嗎?這些調任命令就不能因情況的變化而改變嗎?
如果不能,那是不是這些官員的調任令發出後,即使其犯罪了,也可以照常赴任?魯言
不降職問責有何意義
其實,討論處分和調任誰前誰後只是程序問題,而最本質的問題是,一個在此前的管理領域出現巨大紕漏的官員,在新任上能乾得讓老百姓放心嗎?
如果出了問題官職也不受任何影響,甚至不降反昇,那對官員問責還有什麼意義?它還能起到警示其他官員的作用嗎?梁紅
本職工作沒乾好為何還會昇遷
按照常識,之所以對一個官員給予昇遷,基本上都是因為其能力出眾、在前任職位上乾得很好,對其昇職,就是希望他能在更高的職位上發揮自己的作用。
可現在鮑俊凱在副司長任上就根本沒管好,以致出現這個惡劣、重大的公共事件,那對其昇職的合理性在哪?即使不對其降職,但至少也不應該對其昇職吧!海來
公信力也會『趁機出逃』
三鹿事件影響巨大,相關責任官員理應為自己的失誤甚至罪過付出代價,而這種期望又只能依靠相關政府部門來實現。然而出現的結果卻恰恰與公眾的期待相反,這難道不是一種政府公信力的出逃?文/張國舉
民眾不明真相所以不滿 |
持續半年之久的三鹿奶粉事件餘波未了,被問責的官員旋即上任,這樣的消息當然會引起民眾的不滿,產生被欺騙的感覺。
類似事件一再發生:黑磚窯事件的責任官員,不久就被發現復出了;貴州瓮安事件被處理的官員,也復出了;更早以前,彭水詩案中的官員復出了,吉林火災事故中的責任官員也復出了。責任追究過了,民眾的注意力轉移了,官員便復出了。現在更進一步,責任追究的程序還沒完成,官員已經先高昇了。
鮑俊凱被記大過,但是並沒有被免職,即使沒有被調往異地,也還是照樣可以做副司長;劉大群也是一樣,被記過之後即使不去做市長,也照樣可以繼續做農業廳廳長。當然,鮑俊凱如果不是搶在處分之前調職,就無法昇遷。這個精彩的時間差令許多人眼界大開,原來還可以這樣。不過劉大群就不同了,他被記過之後照樣可以去邢臺做市長,沒有任何法令或條文不允許他平調。
劉大群和鮑俊凱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應該被予以怎樣的懲戒,民眾並不掌握信息,也無從判斷。只是,這樣的巧妙昇職讓人意識到,劉大群和鮑俊凱仍然是被重用的乾部,他們仍然在承擔重要職責。而公眾對這兩位官員所知的全部,就是他們對三鹿奶粉事件負有責任,自然會簡單地認為他們不該再出任公職。
既然民眾的憤怒是由於不了解情況,為什麼不能公開信息,讓大家都感到合理、感到放心呢?有關部門到底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去提拔一個剛剛在重大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官員?這個決定是如何作出的?能不能把這些信息全部公開呢?摘編自《南方都市報》4月10日社論
網友抨擊——官員帶病高昇到底符合哪條規定? |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鮑俊凱調任安徽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是在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之前總局黨組研究決定的,但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時赴任,遂於2008年12月到任。言外之意是,鮑俊凱官昇一級,在乾部任用程序上不存在問題。即使鮑俊凱因在三鹿事件中負有重要責任,受到記行政大過處分,也不妨礙對他委以重任。
不錯,《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固然沒有對類似情形作出約束性規定,但該條例第二十一條卻開宗明義地指出: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乾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就算當時,織部上對鮑俊凱所作的考察結論相當不錯,但在三鹿奶粉事件被媒體曝光後,作為食品生產監管司副司長,鮑俊凱的失職與行政不作為很快浮出水面。此時,質檢總局黨組難道不應該反躬自問,對提拔鮑俊凱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認真復議,並采取相應的組織措施麼?事實上,盡管條例對官員提拔決定在前,行政處分在後的情況,沒有作出如何處置的明確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中存在什麼『時間差』,可以允許某些由於組織失察的為官之人,帶病高昇,異地為官。
中紀委對鮑俊凱等三鹿事件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公眾拍手稱快,認為是及時的正確的。現在,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公開宣稱,被處分的鮑俊凱異地高昇『符合規定』。那麼,到底哪個決定更有合法性?只怕還得有勞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來為我們『指點迷津』:官員帶病高昇,到底符合哪部法律、哪條規定?網友:徐林林
【網友IP:60.20.24.★】你們執行造作,你們發布信息,你們說合法就合法,下次再發現三聚氰胺你們可以說那是白糖,好吃,反正老百姓啥都不懂。
【網友IP:121.13.5.★】是啊,官員一旦上了,下多難。專家說的多好,要照顧多方的利益。可誰照顧百姓的利益呢?
【網友IP:121.18.38.★】制度再完善還是要人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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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共產黨????????????????????????????
三鹿事件發生後,說明屬帶提撥(失察),發現後依規定應予撤銷,纔算符合條例規定,若繼續不改則是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