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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非法發行《娛樂版周刊》等非法報紙的男子孫某,日前被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法院認定該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查明,孫某在沒有取得新聞出版部門頒發的報刊批發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在本市和平區哈密道其租賃的房屋內,非法經營報刊發行生意。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間,孫某為謀取利潤,明知徐州市劉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出版的報紙《娛樂版周刊》、《舊聞新錄》及軍事類報紙是個人印刷,仍多次購進《娛樂版周刊》等上述非法報紙共33100份,並在天津代理發行,其中大部分批發給個體報販,獲利4000元。
經新聞出版局鑒定,孫某從劉某處購進的《娛樂版周刊》、《舊聞新錄》及軍事類報紙均系非法出版物。公安機關經偵查,於2008年11月28日將孫某傳喚到案,孫某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之後,公安機關共查獲孫某從各地購進但尚未批發出去的報紙30250份。經鑒定,其中非法報紙25850份,現已沒收。
孫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孫某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法院認為,孫某購進非法報紙的目的是為了獲利,『要報單』顯示孫某的購進報紙數呈每月遞增的情況,匯款單也表明孫某采用的是月結款。由此印證了孫某供述的『這些報紙銷路好』及『80%以上賣出』的客觀真實性。證據間形成鎖鏈,能夠證實孫某經營非法出版的報紙數量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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