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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洪敬傑手持可樂牛奶 背景與此文無關 |
年初沸沸揚揚的地鐵『1元官司』主角,80後洪敬傑,日前再因兩起『5分錢』官司坐上原告席。此次,生活中常見的交易規則將再接受挑戰。
『四捨五入』引官司
3月11日,洪敬傑在『人人樂』宜興埠店購買單價1.45元227g蒙牛百利包純牛奶一袋,結賬時被『四捨五入』收取1.5元,12日又在『人人樂』華苑店購買1.65元330ml可口可樂一聽,結賬時被收1.70元。為這兩次多收的5分錢,洪敬傑分別將上述兩店告至北辰區法院和南開區法院。
他認為,兩家超市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起訴要求退回多收的5分,並賠償5分錢。
記者了解到,目前南開法院已正式開庭審理,當庭,洪敬傑把賠償要求提高到2000元,超市方表示無法接受,南開法院本周將作出判決。
民間:小題大作維權
褒貶不一
接二連三打起『小額官司』,把洪敬傑推上風口浪尖。有市民認為,他把『小題』大作很有勇氣,是在對生活中許多看似合理,但對消費者來說卻明顯『弱勢』的交易規則挑戰,為經歷過『投訴無門』的消費者們作出榜樣。
一位曾在超市工作過的市民向記者透露,許多超市在內部經營和用工制度上做得很不規范,『別說是顧客,就是員工也難免吃到「啞巴虧」。』他覺得,洪敬傑從『四捨五入』揭開超市經營上冰山一角,無論對內(員工)對外(顧客和社會)都能有積極作用。
也有市民認為,『這麼點兒錢』打官司實在『不值當』,浪費時間又得不到實惠,況且本來許多規則就是『約定俗成』,『五入』同時必定有『四捨』,從長遠看是均衡的。有市民稱,洪敬傑此舉純屬炒作、惡意訴訟,是典型的『訴棍』。
法律人士:『小額官司』要上昇到『整體維權』
面對社會越來越多『1元』、『5分』這樣請求數額微小,以至可忽略不計的侵權訴訟,法學博士石梅子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類案件盡管從經濟上看沒有訴訟價值,但其可訴性並沒被法律否定,不能認為是惡意訴訟。她指出,從審判資源上看,目前我國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應建構起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機制,一定程度緩解面臨『訴訟爆炸』壓力。
擊水律師事務所李超豪律師持相同看法,他認為,公民遭遇權利侵犯敢於拿起法律武器,體現法治社會的進步,洪敬傑敢為消費者『出頭』值得肯定。『但從某種角度講,這還僅僅是一種「局部維權」。』李律師提出,可嘗試尋求其他途徑,向有關部門直接提出意見,明確現行交易規則,實現社會的『整體維權』。
法學專家:最佳途徑
從社會機制入手
超市『四捨五入』及洪敬傑『5分錢』官司,天津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羅瑞芳博士也提出自己觀點。
羅瑞芳認為,『四捨五入』可看作是一種潛行的交易規則,大家都認可情況下甚至可被認為是已形成交易習慣,無『不合法』或『不合理』之說。但超市具有定價上的佔有策略,潛在利益優勢被超市佔據,消費者相對處弱勢,這種對比會加劇規則不合理的感覺。
『小額』官司越來越多,反映出社會或單位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沒能發揮多元途徑化解糾紛的問題,更進一步說,則是人們對一種社會秩序或社會規則的不滿。當事人看來,不論輸贏,至少在程序性權利方面為他們保護利益通了一條路,通過這樣的方式可能會給政府和社會一個警醒,意識到一些規則和秩序方面不合理的地方,以促使協調、解決和完善。
羅瑞芳稱,『小額官司』有時在肯定人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尊嚴方面是不可或缺的,但從社會成本角度考慮,是對司法資源的一種佔用。如果成風,甚至有人惡意利用這種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那就可能無法達到一個最佳效果。『最佳途徑還是應從社會機制入手,尋求更好、更理性的途徑解決問題。』羅博士建議,應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組織力量建構,加強行業監管和政府管理協調,引導形成一個合理的社會規則、社會秩序和社會風氣,將訴訟置於終局性的權利救濟地位。
新聞鏈接
市民洪敬傑於2008年6月21日16點35分,在洪湖裡地鐵站乘坐地鐵去往海光寺,此區間共5站。地鐵公司在洪湖裡站客服中心的公示是:乘坐5站以內(含5站)收費2元,但洪敬傑在洪湖裡自動售票機上購票時被收取了3元車費。工作人員解釋:乘坐5站包括上車站。洪敬傑一紙訴狀將天津市地下鐵道總公司訴至法院,起因是一元錢的車費究竟該不該收。
雙方的主要爭議在於天津地鐵票價規定中『站』的定義,按照一般理解:『站』即可以指地鐵停靠的站點如『洪湖裡站』、『海光寺站』;也可以指兩個停靠站之間的位移站。今年年初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洪敬傑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並由洪敬傑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洪敬傑表示雖然敗訴,但仍對此判決表示滿意,在二審中曾提到的地鐵站在四個進站口中,並非每個進站口都有票價公示的問題引起了地鐵公司的重視,現在已經將此完善,做到了每個進站口都有公示,從這個意義上講,訴訟的目的已經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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