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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08年12月31日的過去,《港澳同胞回鄉證》(俗稱回鄉證)正式成為歷史。這是1978年開始簽發的供港澳同胞返回內地使用的證件,證件的有效期為10年。這種證件在1998年12月31日已經停止簽發,取而代之的是卡片式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卡』)。但之前申領的且仍在效期內的證件可以繼續使用。邊檢有關部門提醒持有這種『回鄉證』的港澳同胞,此類『回鄉證』在2009年1月1日已經全部到期。
而對於新式的『回鄉卡』,有效期有兩種,一種是給未成年人簽發的,有效期為三年,一種是為成年人簽發的,有效期為十年。邊檢部門提醒港澳同胞,部分在1999年簽發的『回鄉卡』也即將到期,請港澳同胞在出行前注意查看自己的『回鄉卡』是否已經過期,以免為自己的行程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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