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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網民曲解了互聯網上『自由』的含義,在網絡上散布謠言、侮辱他人,以致網上名譽權糾紛不斷發生——網上發言論,還得悠著點
互聯網以其傳播的快速性、廣泛性和極大的自由度,已發展成為公眾發表言論、獲取信息的重要媒介。然而許多人卻曲解了『自由』的含義,在網絡上散布謠言、侮辱他人,不僅破壞了正常的網絡秩序,甚至因此侵犯了別人的名譽權。據了解,網上名譽權糾紛作為新類型案件逐年遞增,其較一般名譽權糾紛散播更廣泛、責任更難定,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項新課題。
隨意發言論可能已侵權
聊天室、BBS、博客……各種各樣的網絡空間讓網民們擁有了公開談論各種話題的廣闊天地,每個人都可以將自己的觀點、意見貼到網上,與他人交流。然而,由於大多網民隱匿真實身份進入網絡,對言行的自律度和責任度便大大降低。無中生有、捕風捉影及故意張貼侵權文章的網民大有人在。
不滿意醫生的診斷,發帖罵其是『庸醫』;猜忌丈夫有婚外情,故意將丈夫與『疑似情人』的『故事』貼到網上;不明真相妄加評論,給他人扣上莫須有的罪名……這些做法在日常生活中並不鮮見,上傳到網上的信息會在幾秒鍾內迅速傳播,影響之大、受眾之廣難以計數,從某種程度上已經觸到了侵犯名譽權的『高壓線』,並且,通過網友的跟帖、轉發,不良影響還會不斷擴大。一些網友主張網絡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有發表言論的權利,不應妄加乾涉,可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也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
網絡運營商擔不擔責任
在網上名譽權糾紛案件中,加害人即言論的發布者應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除了直接加害人承擔責任之外,網絡運營商有沒有責任呢?
對此,本市德欣律師事務所律師任秀福介紹說,網絡運營商對網絡用戶發布的信息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網站每天都要傳輸大量的信息,要求其明確地知道所傳信息的內容並逐一審查不大可能,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只要網絡經營者對於明知或應知在自己網站上發布的信息侵犯了他人名譽權,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刪除、屏蔽,就視為其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當然,如果網站經營者在自己發現或接到通知後能夠進行技術控制而未控制,不及時將有害信息予以刪除(或屏蔽),或者在當事人的合理要求下未對侵權信息采取必要措施,而使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話,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舉證受侵害公證有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首先要舉證證明其名譽受到侵害的事實。由於網站的網頁總是在不斷更新中,發表在論壇、聊天室的侵權信息可能很快就被其他信息取代,而且很容易被不留痕跡地修改,從而給受害一方收集證據帶來了困難。任秀福律師表示,在網上名譽權侵權糾紛中,由於侵權行為是在網絡中進行的,所以需要對大量的具有證明作用的網上信息進行固定和保存。實踐證明,通過公證保存信息內容是最為保險也最為可靠的方式,而且經過公證的網絡信息,又具有了其法律證明的效力,所以其證明力也比其他形式的證據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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