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防動員法草案,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劃分作了規定,明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草案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布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草案還規定了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國防動員的實施。
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說,這些規定有利於加強國防動員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為有關各方履職盡責、協調一致地抓好國防動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提供的資料指出,國防動員通常是指國家根據國防的需要,使社會諸領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時狀態轉入戰爭狀態所進行的活動。
國防動員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類型:按動員領域可以分為武裝力量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動員、國防交通動員和政治動員;按動員規模可分為總動員和局部動員;按動員對象可分為人力動員、物力動員和財力動員;按動員方式可分為公開動員和秘密動員;按動員時機可分為戰爭初期動員和持續動員。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