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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趙某在吃飯時信用卡被盜,盡管她已向銀行掛失,但還是被竊賊透支了5000多元,於是趙某起訴商家為其損失埋單。河北區法院審理後查明,趙某的信用卡沒設密碼,而且其沒有在丟卡後第一時間掛失,有很大過錯。而商家未履行謹慎審查義務,也有過錯,遂判決商家承擔30%責任,賠償趙某1600餘元。
據市民趙某稱,去年6月17日,她和家人在南開區一家超市的底商吃飯時,手包被盜,隨後其立即報警,並對丟失的銀行卡、信用卡電話掛失。在補辦信用卡時,趙某纔發現卡內有被盜刷記錄,顯示該卡在6月17日中午12:37至12:39在河北區一家煙酒店分三次刷卡消費計5400元,趙某隨即向派出所反映情況,並取得簽購單。經對比,趙某發現簽購單上的簽名與本人信用卡背面簽名明顯不一致,於是以煙酒店業主潘某和經理張某沒有履行認真核對簽名的義務為由,起訴二人返還信用卡被盜刷的全部損失。二被告對此表示,趙某所講的三筆消費確實是在二人經營的煙酒店進行的,但當時二人已核對簽名,卡背面的簽名與消費簽名是一致的。二人完全是按銀聯規定的章程操作的,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查明,刷卡交易憑證持卡人簽名和原告趙某的真實姓名一致。另外,這張信用卡沒有設置消費密碼。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原告沒有妥善保管個人控制下的財物;被盜的信用卡沒有設消費密碼;卡背面簽名是用鉛筆所簽,沒有注意防范信用卡丟失、被盜所可能造成的風險;在信用卡丟失後,沒有在第一時間掛失止付。可見,原告在信用卡的保管及失卡後的風險防范等方面都存在過錯,應對其信用卡被盜用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自負相應的責任。同時,本案被告作為信用卡的特約商戶,在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費時,對於持卡人一次性大額且在同一時間連續刷卡,沒有履行謹慎的審查義務和有效避免盜用他人信用卡交易風險的責任,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作為信用卡特約商戶,在刷卡交易中給付了相應價值的商品予他人,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被告承擔30%的責任。由此,法院判決被告潘某賠償趙某1621元,被告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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